發布機構 | 江蘇省國資委 | ||
文件號 | 蘇國資規〔2025〕1號 | 制發日期 | 2025-04-24 |
各省屬企業:
《江蘇省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辦法》已經省國資委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江蘇省國資委
2025年4月24日
江蘇省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加強和規范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推動企業聚焦主責主業,增強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指省政府授權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明確由省國資委列名監管的企業。本辦法所稱所屬企業,指省屬企業各級獨資、全資、控股及實際控制企業。
第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明確主責,并依據主責將業務劃分為主業、擬培育主業和非主業三類。
(一)主責。指企業的戰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責任。
(二)主業。指企業按照主責開展的核心業務,體現企業核心功能,持續發展能力較強,能夠支撐企業未來長遠發展。
(三)擬培育主業。指與主業所處行業有相關性,適應轉型升級、探索新增長點、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需要,有一定發展基礎,納入企業發展規劃作為主業培育,但有關經營指標未達到主業標準的業務;或者省委、省政府及省國資委明確要求企業重點發展的業務。
(四)非主業。指除主業和擬培育主業以外的其他業務。
第四條 經確認公布的主責主業是省屬企業編制發展戰略規劃、經營投資計劃的重要依據,是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發展戰略規劃、考核評價、改革重組、重大投資等事項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國資監管職責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聚焦核心功能。企業主責主業應當全面貫徹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立足自身功能定位,全面踐行使命擔當,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
(二)堅持高質量發展。企業主責主業應當聚焦核心業務和資源優勢,著力發展實體經濟,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服務、應急能力、公益性領域等集中,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集中,更好發揮科技創新、產業控制、安全支撐作用。
(三)堅持實施動態管理。企業主責主業應當貫徹落實國資系統規劃部署,尊重企業歷史沿革和發展實際,在保持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施動態調整。
第六條 省國資委履行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監管責任,包括:
(一)依法建立健全主責主業監督管理體系,明確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規范,完善全過程管理機制;
(二)組織開展省屬企業主責主業核定和調整,對企業主責主業管理和產業發展情況進行監測評價;
(三)指導省屬企業建立健全主責主業管理制度體系,圍繞主責主業優化內部資源要素配置,積極開展資產重組、資源整合和業務協同發展,培育行業領軍企業;
(四)加強省屬企業主責主業日常監管,對發現的違規行為,按程序嚴肅追責;
(五)與省屬企業主責管理和主業發展相關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七條 省屬企業履行主責主業管理的主體責任,包括:
(一)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提出企業主責主業核定和調整申請;
(二)建立健全企業主責主業管理體系,負責所屬企業主責主業核定、調整和日常監管;
(三)聚焦主責主業開展經營管理活動,定期監測評估主責主業管理和發展情況,及時優化調整產業發展安排,并向省國資委報告;
(四)對存量業務實施專業化整合,按規定清理退出不符合戰略導向且不具備持續盈利能力的業務,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升發展質量和核心競爭力;
(五)省國資委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核定標準
第八條 省屬企業主責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及批復的組建方案,省國資委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對企業提出的要求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等確定。
第九條 省屬企業主業、擬培育主業根據主責確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優化要求。進一步聚焦戰略安全、產業引領、國計民生、公共服務等功能,推動國有資本“三個集中”,推動產業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
(二)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與已確定的發展思路、目標、重點和措施相匹配,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
(三)符合企業發展基礎。企業主業應當具備較好的人才、渠道、創新、管理、風控等資源優勢和基礎條件,或者是在同行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能夠支撐企業可持續高質量發展。
第十條 省屬企業主業按照主業目錄、企業名錄相結合的方式實施配套管理。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主業目錄分“兩級管理”。一級主業(主業名稱)應當充分考慮企業實際經營發展情況以及產業組織形態、產業規模經濟性等因素,參考最新版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以及相關經濟領域專門分類中的行業標準名稱(原則上以行業大類確定),或者采用約定俗成的產業名稱(原則上不得涵蓋多個大類)。
二級主業(主業代碼)對一級主業范圍進行解釋界定,分別對應到最新版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以及相關經濟領域專門分類中的行業大類、中類、小類代碼,并將所屬各層級企業與之相對應,形成主業目錄和企業名錄,進行精準管理。
第十二條 省屬企業主業數量為1-3個。除主責直接明確的主業外,申請核定為主業的業務,營業收入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等指標原則上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申請核定1個主業的,該業務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者利潤總額占企業全部業務總量的比重,至少有一項近三年平均不低于70%;
(二)申請核定2個及以上主業的,合并計算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者利潤總額占企業全部業務總量的比重,至少有一項近三年平均不低于70%;單個主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者利潤總額等指標占企業總量的比重,至少有一項近三年平均不低于20%。
為主業發展賦能、為企業運行提供保障的相關業務,包括投資管理、對內金融服務(財務公司)、對內信息技術服務以及其他保障服務等,經審核后納入企業主業管理范疇。
承擔專項任務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投資視同主業管理。
專門從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的公司無特定主業,但應當在企業發展規劃中明確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要求的發展方向和重點。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可以選取具有相應資源優勢和產業鏈培育基礎的業務,作為擬培育主業,并在發展規劃中明確培育期(3-5年)和任務目標。擬培育主業在投資上視同主業管理,原則上不超過2個,至少1個應當為戰略性新興產業,且原則上不得重復布局其他省屬企業的主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可探索聯合培育。不得盲目選擇無技術能力、人才儲備和管理經驗的業務作為擬培育主業。
省屬企業主業和擬培育主業總數不超過4個。
第十四條 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但未納入省屬企業主業、擬培育主業目錄的業務,列入專項任務清單,在投資上視同主業管理。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五條 已設立的省屬企業主責,由省屬企業按照省國資委要求,提出主責建議報送省國資委,省國資委組織研究后,按程序確定企業主責。
新組建或者重組的省屬企業主責,應當在其組建或者重組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十六條 省屬企業主業及擬培育主業按以下程序核定和調整:
(一)預申報。省屬企業根據主責要求,結合發展規劃和發展實際進行研究論證,提出主業、擬培育主業,履行決策程序后(企業黨委會前置研究)報送省國資委初審。
(二)初審。省國資委組織開展研究論證,與省屬企業充分溝通,提出初審意見并反饋省屬企業。
(三)正式申報。省屬企業根據省國資委意見修改完善,履行決策程序后(企業董事會決策;涉及多個股東的,還應當履行股東會決策程序)報送省國資委。
(四)審核批準。省國資委按程序審核批準企業主業、擬培育主業。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申報材料應當包括:
(一)關于申請核定主責、主業及擬培育主業的請示。提出主責、主業、擬培育主業具體表述建議(包括名稱和內涵注釋)并說明理由,業務發展現狀及前景、行業對標及競爭優劣勢分析、產業發展目標及任務舉措,擬培育主業應當明確培育期,新組建(重組)的企業或者因主責調整新增加主業的企業應當明確達到主業經營指標要求的過渡期;
(二)省委、省政府批復的公司組建方案和相關決策部署、行業監管部門關于本企業戰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責任以及改革發展等文件資料;
(三)經營業務基礎數據表(包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及占比等);
(四)本企業內部決策文件;
(五)主業目錄、企業名錄等其他相關材料。
省屬企業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對于申請列入專項任務清單的業務,省屬企業應當將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相關依據報送省國資委,省國資委研究后對其納入清單管理。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主責經核定后保持穩定。省委、省政府作出重大決策部署,或者企業經營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省國資委根據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程序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省屬企業主業核定后,一級主業(主業名稱)調整周期原則上不少于一個規劃期,即在5年規劃期內保持相對穩定。
二級主業(主業代碼)因一級主業發展實際(向產業鏈高端延伸等)需要調整的,省屬企業經集團董事會審議后,在報送年度投資計劃時專項報告,省國資委履行決策程序后予以更新。對未達到發展目標、不具備發展優勢的二級主業,經評估后調出主業目錄。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擬培育主業應當在企業五年發展規劃中明確培育期,原則上為3-5年。擬培育主業在培育期內實現預期發展目標、達到主業核定標準的,可申請調整為主業;培育期滿未達到預期發展目標、培育能力不足或者不再具備培育條件的,企業應當重新進行論證研究,提出繼續培育或者調整退出的建議,報省國資委。
第二十二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國有資本布局結構優化需要,省國資委按程序對省屬企業主業、擬培育主業進行調整。
省屬企業因主責調整或者發生重大產業變革、重組整合、資產(股權)劃轉等情況,確需調整主業、擬培育主業的,按核定程序申請調整。
企業結合自身產業發展情況,認為確有必要調整的,按核定程序申請調整,非主業達到標準可調整為擬培育主業,擬培育主業達到標準可調整為主業,擬退出的主業和不再培育的產業可按要求調整為非主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國資委建立健全主責主業監督管理體系,以省屬企業承擔的職責使命確定主責主業,圍繞主責主業審核企業規劃,根據企業規劃明確投資管控方向,以投資管控促進布局優化調整,以布局優化調整要求為依據動態調整企業主業。
省國資委以信息化手段加強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監管,將主責主業管理納入國資國企在線監管系統,建立主責主業動態監測、跟蹤管理和統計分析機制,定期對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和發展情況進行監測評價。
發揮戰略規劃、法律合規、產權管理、考核分配、財務評價、綜合監督等相關職能作用,加強日常監管,及時發現企業偏離主責主業發展等問題并督促企業整改。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要加強主責主業管理,依據集團主業和產業布局優化調整方向,對所屬企業實施全面有效的主業管理,核定標準所涉及的經營指標、主業數量等要求原則上要更加嚴格。所屬企業的主業范圍應當在省屬企業集團主業范圍內,每戶所屬企業原則上聚焦集團的1個主業方向,避免同質化無序競爭。
省屬企業要加強戰略管理,定期對主業及擬培育主業的管理和發展情況進行評估,涉及的資產、經營、投入、產出等情況,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充分披露,隨年度投資計劃一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五條 省屬企業要依據主責主業加強投資管理,在制定年度投資計劃時,按規定向主業、擬培育主業配置資源,嚴控非主業投資,避免盲目擴張。
省屬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國有企業參股管理和基金業務管理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以參股或者基金形式投資主業、擬培育主業之外的業務。
第二十六條 省屬企業要對現有存量資產進行全面梳理,組織實施專業化整合,打造專業化子企業,推動技術、人才、資本等要素向主業集中,不斷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第二十七條 省屬企業要加快存量業務調整,有序退出非主業、非優勢業務。符合專業化整合要求、與其他企業業務能夠產生協同效應的,原則上應當統籌整合到其他優勢企業。
第二十八條 省國資委建立健全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工作責任追究機制。省屬企業違反本辦法及國資監管有關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規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涉及上市公司、金融類企業的主責主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自2025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23日。《省國資委關于印發省屬企業主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國資〔2021〕1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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