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
文件號 | 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16號 | 制發日期 | 2023-04-21 |
2011年4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1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2017年4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20號公告,決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53號公告,將美國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調整為33.3%—78.2%。
根據商務部2021年第3號公告,2020年12月31日后對歐盟新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及復審案件,不再將英國作為歐盟成員國處理。2022年4月21日,應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2年第12號公告,決定自2022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申請人未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提出期終復審申請。自2022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1年第17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中文名稱: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
英文名稱: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體描述: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通常被稱為G.652光纖或G.652單模光纖。它同時具有1550nm和1310nm兩個窗口。零色散點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減位于1550nm窗口。其特點在設計和制造時的波長在1310nm附近時的色散為零,1550nm波長時損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在上述兩個窗口的損耗典型值為:1310nm窗口的衰減在0.3~0.4dB/km,色散系數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減在0.19~0.25dB/km,色散系數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具有內部損耗低、帶寬大、易于升級擴容和成本低的優點,能廣泛應用于高速率、長距離傳輸,如長途通信、干線、有線電視和環路饋線等網絡。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90011000。本次調查不包括該稅則號項下其他種類的光纖和光導纖維束及光纜,不包括ITU-T G.657 A/B型光纖產品。
根據商務部2011年第17號公告、2017年第20號公告和2018年第53號公告的規定,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康寧公司
(Corning Incorporated) 37.9%
2. 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OFS Fitel, LLC) 33.3%
3.德拉克通信美國公司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 78.2%
4.其他美國公司 78.2%
歐盟公司:
1.德拉克通信法國集團公司
(Draka Comteq France SAS) 12.9%
2.德拉克通信纖維有限公司
(Draka Comteq Fibre B.V.) 12.9%
3.丹麥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
(OFS Fitel Denmark ApS) 29.1%
4.菲布里奧蒂切蘇德有限責任公司
(Fibre Ottiche Sud–F.O.S. S.r.l.) 24.7%
5.其他歐盟公司 29.1%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3年4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3年4月22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3年4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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