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
文件號 | 蘇政辦發〔2022〕78號 | 制發日期 | 2022-11-13 |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深入打好凈土保衛戰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1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深入打好凈土保衛戰實施方案
土壤是人類賴以生存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工農業生產不可或缺的寶貴資源。土壤環境質量事關米袋子、菜籃子、水缸子安全,事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事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以及國家和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更高標準打好凈土保衛戰,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把保護生態環境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風險管控、系統治理,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切實解決一批土壤突出環境問題,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作出新貢獻。
(二)主要目標。到2025年,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土壤污染風險得到進一步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3%以上,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環境質量國考點位水質達到國家考核目標。到2035年,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重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持續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
二、加強農用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控
(三)實施涉鎘等重金屬污染源頭防治行動。嚴格農用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切實降低糧食等農產品中鎘等重金屬超標風險。加強涉重金屬行業大氣、水污染物排放管控,依法依規將涉鎘等重金屬排放企業納入相應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督促納入大氣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涉鎘等重金屬排放企業,對大氣污染物中的顆粒物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實現在線自動監測。2023年底前,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加強涉鎘等重金屬排污單位執法監督,組織開展排查整治“回頭看”,動態更新涉鎘排查整治清單。開展重有色金屬等礦區以及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耕地集中區域周邊的礦區歷史遺留固體廢物排查。2022年底前,各設區市完成首批排查任務并編制治理方案,分階段推進治理,有效切斷污染物進入農田的鏈條。(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四)開展受污染耕地溯源調查和成因分析。以望虞河沿岸嚴格管控類和安全利用類耕地所在的詳查單元以及周邊地區為調查區域,在6個縣(市、區)開展加密采樣調查。2022年底前,完成溯源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制定農用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控方案,列出源頭防控治理項目清單。2025年底前,落實防控治理措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試點開展化肥農藥實名制購買、定額制使用,持續推進化肥農藥減量增效。加強農藥、獸藥、肥料、飼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推廣生物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高效植保機械、精確施藥等綠色防控產品和技術,推進綠色防控示范區、示范縣建設。2025年底前,化肥農藥實名制購買實現常態化,定額制使用在規模經營主體中試點先行并逐步實現農業縣(市、區)全覆蓋,全省主要農作物化肥和化學農藥施用量較“十三五”期末均下降3%。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廢舊農膜、過期報廢農藥等農業廢物回收、貯運、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網絡,并加強監督管理。2025年底前,全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覆蓋率達100%,全省廢舊農膜回收率和試點縣肥料包裝廢棄物回收率均達90%。(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林業局、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源頭預防
(六)嚴格建設項目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堅持將土壤污染防治與大氣、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統籌部署、綜合施策、整體推進,積極構建監管體制完善、責任機制明確、協調配合密切的土壤環境綜合管理體系。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要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制度,提出并落實防腐蝕、防滲漏、防遺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體措施。落實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重點行業企業布局選址,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推動實施綠色化改造。鼓勵工礦企業因地制宜實施管道化、密閉化改造,對重點區域實施防腐防滲改造,對物料、污水、廢氣管線進行架空建設和改造。全面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評價認證,推動能源、鋼鐵、焦化、建材、有色金屬、石化化工、印染、造紙、化學原料藥、電鍍、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一行一策”綠色轉型升級,加快實施節能、節水、節材、減污、降碳等系統性清潔生產改造。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7個國家重大工程土壤污染源頭防控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落實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責任。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動態更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定期組織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督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切實履行法定義務,按年度向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定期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和土壤、地下水自行監測等工作。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原則上每2-3年開展一次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新增的重點監管單位應在納入名錄后一年內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2021年底前已完成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的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在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回頭看”,進一步鞏固隱患排查整治成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強化工礦企業拆除活動監管。工礦企業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加強對關閉、搬遷化工等企業拆除活動的監督,督促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殘留物料和污染物實施安全清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所在地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強化拆解企業土壤污染預防。督促從事廢舊電器、電子產品、電池、輪胎、塑料等處置利用以及廢舊車船拆解的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預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回收利用技術、工藝,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加強施工工地塑料防塵網回收使用。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施工工地塑料防塵網的使用和回收工作。施工工地使用塑料防塵網應當符合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塑料防塵網使用結束后應當及時回收處置,不得在工地土壤中殘留。鼓勵有關責任主體對閑置3個月以上的裸土地進行復綠,防范揚塵和土壤污染,提升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指數。(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耕地分類管理和安全利用
(十二)動態更新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深入實施耕地分類管理,強化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根據年度國土變更調查、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結果等,動態調整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2023年底前,制定江蘇省耕地環境質量類別更新調整技術指南。2025年底前,因地制宜開展耕地環境質量類別更新調整。(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強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以縣或設區市為單位全面推進落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對優先保護類耕地,要加大保護力度,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對安全利用類耕地,分類分區擇優選用適用技術,以農藝措施為主,綜合施用“低積累品種+水肥科學管理+酸堿調節”“低積累品種+原位鈍化”等技術措施;對嚴格管控類耕地,全面落實種植結構調整、休耕及劃定特定農產品嚴格管控區等管控措施。2025年底前,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3%以上。(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強化超標農產品監管。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推動建立超標糧食收儲、流通、銷毀等全鏈條監管機制,嚴格落實糧食收購和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和追溯制度,確保超標糧食得到妥善處置,杜絕重金屬超標糧食進入口糧市場。(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嚴格復墾耕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未利用地、復墾土地等擬開墾為耕地的,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嚴把新增耕地土壤環境質量準入關。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不得開墾為耕地。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工礦用地原則上不得復墾為食用農產品耕地。(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利用率核算預警機制,定期核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各設區市按季度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實施情況報送省農業農村廳,每年12月初啟動當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有序推進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十七)加強重點行業企業關閉搬遷遺留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對重點行業企業關閉搬遷遺留地塊,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及時進行現場檢查或監測,對存在殘存污染物的,應督促土地使用權人及時清除,對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應依法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表明土壤污染超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且無開發利用計劃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組織劃定管控區域,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采取設置地塊圍擋、設立標識標牌、裸土復綠或覆蓋等措施,必要時設置監測井并跟蹤監測。對存在土壤污染擴散的地塊,要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采取隔斷、清除等措施,防范污染進一步擴散的風險。2023年6月底前,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發現的企業關閉搬遷遺留高風險地塊應全面落實制度性管控措施,經調查評估需采取工程措施管控的,原則上應在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依法推進重點建設用地分類利用。土地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推動分類安全利用。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應在用途變更前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發現土壤存在污染的,應依法開展風險評估,存在風險的,及時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依法推進管控和修復,確保在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再開發利用。重點行業企業關閉搬遷遺留地塊收回、轉讓以及用途變更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土地使用權已經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責任人為原土地使用權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嚴格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監管。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運輸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土壤修復方案應當符合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修復目標要求,對修復工程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修復方案應當明確相應防范措施。修復施工期間,應當設立公告牌,公開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施工時間、修復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內容,建立污染土壤轉運聯單制度,防止轉運污染土壤非法處置。嚴控農藥類等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中產生的異味等二次污染。鼓勵相關責任主體主動加強與周邊群眾交流溝通,接受公眾監督。(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組織開展后期管理。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效果評估報告應當提出管理要求,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要求實施后期管理,并編制后期管理計劃,報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對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再開發利用的,應當結合前期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方式,選擇適宜的建設施工方案,防止造成土壤污染轉移。(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二十一)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管控。各地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嚴格控制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以及農藥、鉛蓄電池、鋼鐵、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等土壤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中土壤污染嚴重的地塊用途,不宜將其規劃為居民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療養院等用地,可以用于拓展生態空間。(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加強敏感用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擬在土壤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企業關閉搬遷遺留地塊上開發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建設項目的,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居民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療養院等項目選址時,應重點調查、分析項目所在地以及周邊土壤、地下水對項目的影響,評價分析項目所在地土壤、地下水環境狀況是否滿足項目用地需求。(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十三)嚴格再開發利用準入管理。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時,涉及污染地塊或者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當征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明確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不得辦理相關用地審批手續。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優化土地開發和使用時序。合理安排土地供應和許可證發放的時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的,以及污染地塊周邊土地開發的,要優化開發時序,居民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療養院等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應當后開發,在毗鄰地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完成后再投入使用,防止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二次污染影響周邊敏感目標。(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開展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建立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機制。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核算結果報送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各地應及時查漏補缺,發現問題,對存在違法違規開發利用的,依法落實整改,嚴守“住得安心”底線。(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強化部門信息共享。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數據整合,及時共享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信息,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的地塊信息,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信息,以及涉及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信息。(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
(二十七)開展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組織開展全省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重點污染源及重點區域采樣監測等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29個省級化工園區和26個危險廢物處置場和垃圾填埋場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2023年底前,完成100個工業污染源、25個加油站等重點污染源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初步掌握重點污染源及其周邊環境質量狀況。(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八)推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管理。組織各地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建立優先保護區、風險管控區、重點防控區、治理修復區,探索開展地下水環境分區管理、分類防控。(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九)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結合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化工園區、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成果和企業自行監測數據等,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動態更新,推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督促開展地下水環境監測,落實防控措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三十)加強地下水環境風險排查及整治。按照地下水環境質量國考點位達標工作方案要求,開展地下水監測井規范化整治,加強地下水環境風險排查及管控。針對國考點位,以水質為Ⅳ類和Ⅴ類的點位為重點,制定針對地下水重點污染源的排查整治方案,“一井一策”采取管控或治理措施,保持或改善點位水質。(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開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點示范
(三十一)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區建設。在無錫市梁溪區開展國家級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區建設,結合梁溪科技城建設,統籌規劃、分類推進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加強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強化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監管,推動解決土壤污染歷史遺留問題。(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二)開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區建設。推進4個典型區域開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區建設,充分發掘我省重金屬低積累作物的種質資源,研發配套水肥農藝管理措施,集成和示范糧食、蔬菜等作物的重金屬綜合阻控技術,形成可復制易推廣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模式,為全省大面積應用提供技術樣板。(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三)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驗區建設。在泰州市開展國家級地下水污染防治試驗區建設,推動地下水環境分區管理,創新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技術模式。(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提升生態環境監管能力
(三十四)完善法規標準。貫徹落實《江蘇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持續完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健全地方標準體系,推動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監測技術規范、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后期管理技術指南等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標準出臺及應用。(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五)開展補充調查。在“十三五”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礎上,選取典型行業企業、關閉遺留地塊、中藥材基地等100個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補充調查。2022年底前,完成調查成果集成,形成調查報告、質控報告、圖集和省級土壤無機樣品庫等成果。各地可結合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全面掌握本地區土壤污染狀況。(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六)健全監測網絡。完善國家、省級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土壤監測以重點監管單位、工業園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交通干線、農田面源污染、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設區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為重點,地下水監測以區域環境質量和污染風險監控為重點,建立常態化監測機制,動態評估土壤及地下水環境質量長期變化趨勢。強化農產品產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依法開展農用地地塊和建設用地地塊重點監測工作,“十四五”期間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和地下水至少完成一輪監測。加快化工園區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控預警體系建設,構建土壤和地下水一體化監測預警網絡,納入園區環境信息化管理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七)加強質控監管。嚴格落實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要求,完成調查后地塊現狀發生變化有可能影響原調查結果的,應當重新開展調查或開展補充調查。加強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管理,效果評估單位應全程參與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過程。效果評估階段,應對地塊整個區域開展評估,強化土壤污染修復區、潛在二次污染區、非修復區土壤和地下水采樣檢測,確保整個地塊各項污染因子均達到規劃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環境質量要求。強化調查報告和效果評估報告質控管理,調查和效果評估報告的采樣布點方案應組織專家論證。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效果評估的采樣檢測,由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要求,委托駐市環境監測中心或第三方機構進行質控。省生態環境廳定期組織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效果評估報告質量開展抽查,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八)推動信息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督促相關責任主體將重點行業企業關閉搬遷遺留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等情況及時填報“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并上傳報告、方案等材料。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定期檢查系統內地塊填報進展,加快推進未完成調查地塊的工作進度,加強土壤污染超標地塊監管,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在系統中及時更新已完成治理修復、風險管控且移出名錄的地塊信息,確保每一個污染地塊在系統中狀態可查、數據可溯。(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九)強化科技支撐。支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治理技術研發,重點提升土壤污染精細化調查能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協同管控能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快速排查能力等。扶持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領域的省級生態環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建設,開展地下水污染溯源、城市建成區淺層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生態保護等研究。(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十)嚴格執法監管。定期組織開展執法培訓,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執法檢查,將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法定義務落實情況、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情況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內容。加強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抽查巡檢,強化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遙感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開發行為。加強執法能力建設,配備便攜式污染檢測儀器、無人機、探地雷達等必要設備,提升土壤和地下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能力。(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投入
(四十一)拓展資金渠道。推動建立財政資金支持、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的多元化生態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落實國家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財政、稅收、價格、金融等經濟政策和措施,吸引社會各類資本支持土壤修復治理產業發展。(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十二)推動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使用。優先支持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地塊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以及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事項。鼓勵設區市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實施風險管控和修復后,能夠認定土地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向其追償,追償所得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統籌用于在損害結果發生地開展的土壤污染修復治理相關工作。(省財政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十三)加強項目儲備和資金管理。統籌謀劃項目儲備庫,各地應按照項目入庫指南積極申報中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通過項目實施以點帶面推動區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提升。規范中央資金管理和使用,加快推進項目實施和資金撥付。(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加強組織實施
(四十四)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充分發揮各級土壤和地下水等議事協調機構的作用,建立各有關部門協同推進的橫向機制和“省級牽頭、市級推進、區縣落實”的縱向機制,加強協調督導,定期會商督辦,推進各項工作任務高質量高標準完成。(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十五)強化責任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扛起深入打好凈土保衛戰的政治責任,解決好群眾身邊的突出環境問題。各有關部門應落實好聯動監管責任,細化攻堅措施,加強管理協同、信息共享、監管互補,形成監管合力。督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嚴格落實法定責任,強化土壤污染源頭防控、風險管控,嚴控新增土壤污染。(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十六)嚴格評估考核。分解落實任務,強化督察督辦,實行評估考核制度,定期調度目標指標完成情況和重點任務進展情況,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率”兩個剛性指標納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指標體系,在2023年底、2025年底,分別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十七)強化宣傳引導。加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宣傳力度,普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知識,推動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農村。構建生態環境治理全民行動體系,發展壯大生態環境志愿服務力量。深入推動環保設施向公眾開放,完善生態環境信息公開和有獎舉報機制,引導社會有效監督。(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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