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人大網 | ||
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2-07-29 |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科技人才發展的決定
(2022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促進科技人才發展,加快建設科技強省和人才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科技人才的培養、使用、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決定。
本決定所稱科技人才,是指具有專業知識或專門技能,具備科學思維和創新能力,從事科學技術創新活動,對科學技術事業及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勞動者。
二、堅持黨管人才、服務大局、創新驅動、分類施策、擴大開放,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促進科技人才發展。
三、堅持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加強對科技人才發展工作的領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重點支持戰略科學家隊伍、科技領軍人才隊伍、卓越工程師隊伍、青年科技人才隊伍、科技創業人才隊伍、科技服務人才隊伍等建設。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才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人才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科技人才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技人才發展支持政策和促進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部門負責編制科技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劃,建立完善科技人才統計、監測、評估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科技人才政策落實和服務保障,做好有關科技人才工作和本行業系統內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
五、科技人才培養應當遵循科技人才成長規律,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培養人才創新意識和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配置教育資源,建立健全教育體系,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根據本省重大發展戰略需要和人才需求,構建高水平人才培養體系,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科技人才。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面向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的人才培養長期穩定支持制度,制定實施基礎研究人才發展專項。對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技術攻關等方面的科技人才,在項目支持、科研經費、財政補貼等方面給予傾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圍繞重點產業、重要領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統籌做好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培養。加大對企業科技人才培養、培訓的支持力度,推動產才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業人才隊伍培養機制,重點選拔和培養具有較強創新創業精神、市場開拓和經營管理能力的復合型科技人才。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技術開發人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研人員等各類人才科技創業,青年大學生科技創業,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建立高水平、專業化的科技服務機構,重點培養技術轉移、創業服務、知識產權、科技金融、科學普及等科技服務人才。對建設各類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完善公益性、基礎性科技資源對接平臺,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建立具有戰略科學家潛質的復合型人才選拔和培養機制,推行建立在充分信任基礎上的科學家負責制,支持其牽頭建設新型研發機構、聯合實驗室,提供經費穩定、專班服務等特殊保障。實施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重點培養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實施省青年科技人才創新專題項目和省卓越博士后計劃專項,完善用人單位集聚博士等青年人才的支持機制,省人才計劃及教育、科技、產業類相關項目提高對青年科技人才的支持比例。
六、科技人才使用應當發揮科技平臺和科技項目集聚人才、成就人才的支撐作用。
積極爭取國家在我省布局戰略科技力量,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建設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醫學中心等國家級創新載體,設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專家服務基地、創新實踐基地等平臺,推廣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經驗做法,大力推進新型研發機構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科技人才創業載體,按照規定給予支持。堅持產業高地、人才高地、創新高地同步建設,推動項目、人才、技術、資本等創新要素向園區集中。
在高層次人才相對集中的城市、重點產業集聚區、重點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布局一批省級人才中心和創新高地。發揮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優勢,積極推進人才發展綜合改革。
鼓勵企業建立研發機構,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設創新聯合體、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孵化基地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科技計劃布局,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組織機制。在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重大科學技術任務中,可以采取特殊的項目組織方式和支持政策。
推動在省級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等科研項目中開展經費包干制試點。對主要利用財政資金開展的科研項目,項目負責人可以按照規定享有充分的預算調劑權、經費使用自主權和技術路線決策權。財政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可以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七、科技人才引進應當以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優先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科技人才。
實施省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劃,重點引進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卓越工程師、青年科技人才、科技創業人才、科技服務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緊缺科技人才。統籌人才、平臺、項目等資金配置,集聚引進培養頂尖創新團隊。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設置特設崗位或者流動崗位。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緊缺專業人才等特殊人才,可以優化程序,按照規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國(境)外設立離岸創新創業基地,與海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共建聯合實驗室以及聯合研發中心等,支持建設外國專家工作室,集聚海外科技人才。引進使用的科技人才,可以按照規定申報本省人才計劃或者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科研項目。
外籍科技人才在本省短期工作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免辦工作許可手續。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外籍科技人才,在申請永久居留、辦理人才簽證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高等學校編制內引進外籍科技人才,對符合條件的外籍科技人才按照規定予以入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人才交流活動,簡化引進手續,落實優惠政策,為科技人才到本地區工作創造條件。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舉辦人才交流會和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等形式參與科技人才引進,鼓勵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推薦科技人才。
八、科技人才流動應當打破戶籍、身份、學歷、人事關系等制約,促進城鄉、區域、行業以及不同所有制之間人才合理、暢通、有序流動。
支持企業人才到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擔任產業教授或者兼職研究員,鼓勵企業聘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擔任科技副總或者科技顧問。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離崗創辦企業的,經批準可以在規定期限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期間,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在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取得的科技開發或者轉化成果可以作為其職稱評聘的依據。
用人單位短期聘請省外科技人才從事教學、科研、技術服務、項目合作等,符合條件的,在聘用期間享受本省相關人才政策待遇。
鼓勵科技人才向經濟薄弱地區、基層一線和特殊行業流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艱苦崗位和基層科技人才保障水平,在職稱評審、崗位設置、人才招錄、柔性引進和工資福利等方面給予支持、補助。實施省科技鎮長團計劃,促進基層人才、技術、產業對接交流。
九、科技人才評價應當突出創新價值、能力、貢獻導向,堅持科學分類、多維度評價,發揮政府部門、用人單位、專業組織、行業協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建立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
科技人才評價應當注重過程評價和結果評價、短期評價和長期評價相結合,科學設置評價考核周期。對于個別成果產出周期較長的,可以采用后評估方式進行評估。
外籍科技人才、港澳臺科技人才、急需緊缺科技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可以通過考核認定方式直接申報認定高級職稱。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科技人才國(境)外職業資格與職稱、職業技能比照認定。經授權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可以按照規定組建相關專業職稱評審委員會,自主開展職稱評審,符合條件并納入試點的省屬高等學校可以自主確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實施產業、科技、人才項目綜合評價,推行貫通認定、一評多用。在重大科技項目、產業項目的評審立項實施中,應當突出科技人才內容。
十、科技人才激勵應當堅持精神激勵與物質激勵相結合,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活力,尊重和實現人才價值。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可以采用年薪制、協議工資制和項目工資制等分配方式,為科技人才及其團隊合理確定薪酬,并可以按照規定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不發生利益沖突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探索推動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將職務科技成果作為特殊國有資產單列管理,開展所有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相分離改革試點。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單位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科技人才貢獻獎勵,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省科技創新發展獎。
十一、科技人才服務應當建立服務平臺,完善服務機制,打造全方位、全周期的科技人才綜合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訴求表達和跟蹤服務機制,為科技人才在科研項目申報、職稱評定、成果轉移轉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人才落戶、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保障、法律咨詢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新建、購買、租賃人才公寓以及發放住房補貼等形式,多渠道解決科技人才居住需求。科技人才密集的企業事業單位、產業園區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建設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務設施。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為引進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和急需緊缺科技人才購買或者租賃商品住房。
設立省人才創業投資基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金融機構完善升級科技人才金融產品、設立新型科技人才特色金融服務機構等,按照規定給予財政獎補支持。
十二、科技人才保障應當完善資助體系,維護科技人才合法權益。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投入的科技人才保障機制,推動落實支持科技人才發展的稅收政策。
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侵權預防、預警和應對機制,營造激勵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的公平競爭環境。
十三、科技人才應當大力弘揚愛國、創新、求實、奉獻、協同、育人的科學家精神,在各類科學技術活動中遵守學術和倫理規范,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研誠信建設與科技倫理治理,有關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審核、科技倫理審查等制度。
十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營造尊才愛才、公正平等、保障有力的社會環境、制度環境和生活環境,加強科技人才政策措施、先進典型等宣傳,提升科技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
十五、建立支持科技人才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對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人才發展相關項目,未取得預期成效但已盡到誠信和勤勉義務的,可以按照規定免予追究相關責任,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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