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市場監管總局 | ||
文件號 | 國市監競爭發〔 2022〕60號 | 制發日期 | 2022-06-02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當前,受國際局勢和疫情影響,部分領域出現價格異常波動。為維護市場價格基本穩定,規范市場監管部門執法行為,現就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時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
(一)經營者有下列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捏造生產、進貨成本信息并散布的;
2.捏造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
3.捏造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并散布的;
4.散布信息含有“即將全面提價”“漲價潮”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5.散布信息,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6.捏造、散布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其他信息的。
(二)經營者有下列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生產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2.生產環節經營者,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原材料,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3.流通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商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經營者存在前款規定情形,但能夠證明其行為屬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會議、約談、書面提醒等形式,公開告誡不得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單獨告誡。
(三)經營者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的;
2.未提高商品價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運輸費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的;
3.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前款“大幅度提高”“明顯高于”等,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意、商品種類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
二、法律適用
經營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處罰。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關系緊張的虛假信息,引發市場恐慌,推高價格預期的;
(二)同時使用多種手段哄抬價格的;
(三)哄抬價格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廣的;
(四)一年內有兩次以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五)偽造、隱匿、毀滅相關證據材料的;
(六)阻礙或者拒不配合依法開展的價格監督檢查的;
(七)其他可以被認定為依法從重的情形。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處罰。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規定處罰。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罰。
三、工作要求
(一)堅持依法行政。在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應急、涉疫物資以及重要民生商品服務價格會出現或者可能出現異常波動。國際國內市場供求失衡,也會導致大宗商品價格大幅上漲。在上述條件下,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依法查處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二)提高價格異常波動處置能力。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健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機制,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強化監測預警,密切掌握價格動態,研判分析價格走勢,提高價格異常波動的敏銳性,增強監管的預判性、有效性、針對性。
(三)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及時梳理投訴舉報線索,密切關注群眾反映問題,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重點商品的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對性質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
(四)充分發揮行政指導作用。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行政指導、行政約談等形式進行提醒告誡,做好價格監管政策解讀,督促指導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形成良好社會預期。密切關注價格輿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發布權威信息,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五)做好相關政策銜接。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經營者哄抬服務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參照本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經營者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 號)同時廢止。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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