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 ||
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1-12-07 |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危險廢物排除管理清單(2021年版)》(以下簡稱《清單》)。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就制定《清單》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清單》制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近年來,生態環境部制修訂并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生態環境部令 第15號,以下簡稱《名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關于加強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1〕419號)等制度文件,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危險廢物鑒別制度。
與此同時,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實踐中也有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如一些地方存在將一些環境風險較低、普遍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誤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現象;又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過程產生的衍生固體廢物和一些雖未列入《名錄》但無法確定有無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其按有關規定進行鑒別后的結論通常只適用于特定企業及工藝,往往不能應用于其他企業和地區,出現重復鑒別的情況;此外,隨著生產工藝等改進優化,脫墨渣等一些過去屬于危險廢物的固體廢物不再具有危險特性,但在個別地區仍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上述問題不僅增加相關企業經營成本,還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不利于相關部門聚焦監管重點,提高監管效率。因此,今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特別提出“建立危險廢物排除管理清單”,通過出臺《清單》的方式明確特定類型固體廢物的屬性。
總的來說,制定《清單》是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舉措;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實施分級分類管理規定的重要體現;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減輕企業經營成本的具體行動。
問:納入《清單》的固體廢物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納入《清單》的固體廢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未列入《名錄》。二是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鑒別后普遍不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危險特性。三是環境風險可控。
問:《清單》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之間的關系是什么?
答:列入《名錄》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相關制度要求管理。
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固體廢物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可豁免不按照危險廢物管理,但并不改變其危險廢物屬性。如從鋁灰中回收金屬鋁的單位無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但其他環節仍應按照危險廢物相關制度要求嚴格管理。
列入《清單》的固體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相關制度要求管理。
問:《清單》提出將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哪些固體廢物將作為《清單》動態調整的重點研究對象?
答:由于固體廢物種類繁多,為進一步突出重點,《清單》制修訂堅持風險管控、問題導向和精準治污原則。本次《清單》制定和后續動態調整均以下列范圍的固體廢物為重點研究對象:
一是《名錄》修訂過程中直接刪除或在《名錄》中以“不包括…”方式注明的,但不能直接判定其不再屬于危險廢物的固體廢物。
二是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后需要進一步明確屬性的衍生固體廢物。
三是相關科研機構已開展系統的行業調查研究和環境風險評估的固體廢物。
四是各地管理尺度不一、但現有鑒別案例表明普遍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與此同時,我們也將對已納入《清單》的固體廢物進行跟蹤評估,對《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當前固體廢物屬性明確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不列入《清單》。
問:請介紹一下《清單》出臺的環境、社會和經濟效益?
答: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清單》出臺將進一步促進固體廢物精細化管理、降低企業固體廢物管理和處置成本,是提高固體廢物環境風險防范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減輕企業負擔的重要舉措。
環境效益方面,《清單》出臺的一個亮點就是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做了“減法”,明確部分固體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這有利于各地將監管重點聚焦在真正的危險廢物上。
社會效益方面,《清單》明確了廢棄水基鉆井泥漿及巖屑等產生量極大、社會普遍關注的固體廢物的屬性,有效解決了相關企業急難愁盼的熱點問題。
經濟效益方面,《清單》明確了熱浸鍍鋅浮渣和鋅底渣等各地管理尺度不一的固體廢物的屬性,不僅有利于降低相關部門管理成本和相關企業經營成本,也有利于推動資源循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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