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艾科森環境技術消息,隨著中國制造企業加速“出海”步伐,進入歐盟市場的合規壓力日益增強。REACH法規作為歐盟最為復雜且技術要求最嚴苛的環境法規之一,對企業的化學品合規能力提出了極高要求。然而,不少中國企業在選擇合規服務機構時,仍傾向于選擇政府背景的研究所或技術中心等機構,尤其是這類“半官方”機構,出海企業試圖借助其“國內權威性”確保合規。但值得注意的是,歐盟當前并不認可國內政府主導或隸屬于政府體系的機構作為REACH合規服務提供者。車企的錯誤選擇,可能嚴重影響出海企業的出口進程甚至構成合規風險以及全球貿易額罰款。艾科森環境技術早前同歐盟REACH立法機構的官員進行了溝通確認了這一事實。
同時,隨著歐盟對中國電動汽車產業鏈的審查愈發頻繁,“政府補貼”、“市場扭曲”、“數據不透明”等問題成為中歐貿易摩擦的焦點。除了關稅與補貼爭議之外,合規服務領域的“隱性壟斷”,也正被歐盟監管機構逐步納入視野。尤其是國內部分政府關聯技術機構,以行政資源優勢與整車企業簽署“合規框架協議”,試圖排除市場上其他專業合規服務商的現象,引發了對其違反歐盟《反壟斷條例》和《數字市場法案》(DMA)精神的質疑。
一、REACH合規的基本邏輯:技術獨立性優先
REACH(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法規強調的是企業責任(responsible party principle)與技術獨立性(technical independence)。歐盟立法機構特別指出,合規服務提供方(包括OR、代理注冊人、數據提交者等):
必須具有完全的技術能力來評估和處理注冊化學品的風險;
不得隸屬于出口國政府或受其干預,以避免利益沖突和不透明行為;
必須是設立在歐盟境內的法人,或者是非歐盟企業在歐盟指定的唯一代表(Only Representative, OR)。
在歐盟化學品管理局(ECHA)歷次指南與問答中,反復強調服務商的中立性、公正性以及專業性,并對一些“政府主導、缺乏市場化運營經驗”的機構表示保留態度。
二、歐盟對“政府色彩”機構的審慎態度
近年來,隨著中歐關系的演變以及貿易技術摩擦加劇,歐盟對于來自國內的官方或半官方背景機構的合規材料審查愈加嚴格。以下是部分典型案例現象:
國內某機構提供的REACH注冊文件、SVHC篩查報告、SCIP通報文件,在歐洲客戶提交后,頻繁被ECHA或下游客戶技術專家駁回,要求重新評估或補報;
在華外資機構若僅為窗口性質,缺乏歐盟實體法人資質,也難以直接作為OR或代表企業提交注冊(大部分歐洲本土認證企業由于責任巨大,不愿承擔OR責任);
某些報告中標明“依據中國標準”或“中國政府相關平臺數據”,被歐洲客戶視為與REACH無關甚至誤導性材料。
因此,雖然某些國內政府主導機構具有良好的測試設備或研發能力,但在歐盟合規服務語境中并不具備資格地位。
三、問題現象:綁定框架協議成歐盟反壟斷和競爭法高危調查領域
在出口歐盟過程中,整車制造企業需履行多項綠色法規義務(如REACH、CLP、歐盟新電池法、SCIP通報等)。本應由企業根據市場自主選擇專業機構完成技術服務和注冊申報,但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以下“綁定”趨勢:
政府背景技術平臺與大型車企簽訂排他性“合規框架協議”,明確規定所有REACH合規工作必須通過該平臺完成;
要求企業配合提交技術數據至“國內平臺”,由其統一注冊、統一通報,拒絕外部服務商介入;
對選擇第三方(非平臺指定機構)合作的企業施加行政壓力(部分涉及領導私人關系),例如項目延遲審批、信息不共享等;
在對外聲稱“統一出口口徑”“降低合規成本”之名下,實質上實現排除競爭、市場封閉之效。
這一系列操作嚴重違背了歐盟倡導的市場開放、公平競爭原則。歐盟監管角度:此類綁定涉嫌違反反壟斷精神,根據歐盟《反壟斷條例》:
任何政府支持下的合規平臺若通過行政或行業約束,迫使企業僅與其合作,均可能構成“市場排他”行為;
在合規服務(如REACH注冊、碳足跡認證)中設置人為壁壘,排斥其他具備資質的歐盟或全球服務商,也違反了自由選擇服務提供方的權利;
歐盟對“具有公共職能的政府機構參與市場競爭”持高度審慎態度,尤其擔心其影響技術中立性、公正性和數據透明度;
此類行為若引發企業間信息壁壘、定價操控或抑制技術創新,還將觸發《數字市場法案》(DMA)和《數據法案》項下的合規調查。
在當前中歐貿易局勢敏感時期,這種“政企綁定合規服務”的行為,極可能成為歐盟未來重點調查的新領域。
四、中國企業出口歐盟的REACH應對建議
優先選擇具備歐盟立法標準參與的機構:優先考慮參與歐盟相關立法(如汽車行業REACH指南),具備ECHA賬戶并能獨立提交注冊的第三方專業機構;
回避單純依賴國內政府主導平臺的技術報告,尤其是直接向歐盟客戶提交時,務必由歐盟認可方復核;
加強對歐盟法規語言、技術術語和合規流程的理解,不要將國內的政府導向型合規邏輯直接套用于歐盟市場;
關注ECHA與歐委會公布的認證標準、FAQ文件與違規案例,了解歐盟對服務機構資質的要求;
加強與歐盟產業協會(如ACEA等)和產業鏈下游的溝通,以提升合規材料的可信度和市場接受度。
整車與零部件出口企業應堅持“合規自主權”原則,在框架協議中明確保留自行選擇技術服務商的權利;
歐盟海關監管也將得到加強,進口時強制執行安全數據表 (SDS) 規定,并自動驗證注冊號和授權號。歐洲反欺詐辦公室 (OLAF)將有權調查跨境 REACH 違規行為,確保所有市場參與者遵守法律。
五、典型行為與處罰標準
違規行為 | 涉及法規 | 處罰后果 |
企業通過排他協議限制客戶選擇其他服務方 | TFEU Art. 101 | 最多處以企業全球營業額的 10% 罰款 |
政府背景機構通過統一協議阻止自由市場競爭 | Art. 102 + Reg. 1/2003 | 可強制解約、停止進入歐盟市場 |
通過“政府授權”、“技術中心”掩蓋事實壟斷 | ECN 模式調查(European Competition Network) | 歐委會或成員國反壟斷局聯合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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