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8 月 1 日,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作出里程碑式判決,維持歐盟普通法院此前關于撤銷特定粉末狀二氧化鈦(TiO?)致癌物分類的裁決。該終審結果對歐盟化學品監管框架及行業合規實踐影響深遠。
一、事件背景
??從法國提案到歐盟分類
2016 年,法國國家食品、環境及勞動衛生安全局(ANSES)首次提議將二氧化鈦列為吸入性致癌物。隨后,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的風險評估委員會(RAC)支持了這一觀點。
基于此,歐盟委員會于 2019 年通過法規,將含有 1% 或以上直徑小于或等于 10 微米顆粒的粉末形式二氧化鈦,歸類為“可疑人類致癌物”(致癌物類別 2),并要求產品附帶“H351(吸入)”的危害聲明標簽。
??業界反彈與普通法院的初步勝利
此分類一經公布,立即引發了二氧化鈦制造商、進口商和下游用戶的強烈反對,他們認為此舉缺乏充分的科學依據,并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2022 年 11 月 23 日,歐盟普通法院做出關鍵裁決,推翻了歐盟委員會的分類決定。法院指出,歐盟委員會在評估其分類所依據的科學研究時存在“明顯錯誤”,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
此外,普通法院還強調,該分類未能遵守歐盟 CLP 法規中關于危險性必須是物質“內在屬性”的關鍵原則。
二、歐洲法院的最終裁決
歐盟委員會和法國政府隨后就普通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在 2025 年 8 月 1 日的最終判決中,歐洲法院駁回了上訴請求,堅定地支持了普通法院的裁決。其判決核心在于:
??確認“明顯錯誤”
歐洲法院同意普通法院的觀點,即歐盟委員會在評估科學證據時未能充分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從而犯了“明顯錯誤”。
法院強調,委員會在進行如此重要的分類時,有責任對所有科學證據進行全面且可靠的評估。
??重申“內在屬性”原則
歐洲法院進一步確認,普通法院關于二氧化鈦分類未能滿足“內在屬性”原則的論點是有效的。
法院認為,如果一種物質的危險性僅與其特定物理狀態(如粉末形式)相關,而非其固有的化學屬性,則不應被視為其“內在屬性”。
這一原則的堅持,劃清了物質固有危險性與特定暴露條件風險之間的界限。
三、判決的深遠影響
這一最終裁決對多個行業,包括化工、涂料、食品、玩具、藥品和化妝品等,均產生了積極影響。
它意味著含有特定顆粒大小的二氧化鈦粉末產品,將不再需要強制性地貼上致癌物標簽,從而減輕了相關企業的合規、運營和宣傳成本。
更重要的是,此項裁決為未來歐盟的化學品監管樹立了重要先例。它明確要求,即使在科學存在不確定性時,監管機構的決策也必須基于充分的證據、透明的理由,并能夠經受住嚴格的司法審查。
然而,業界仍需保持警惕。雖然取消了當前的致癌物分類,但這并不意味著二氧化鈦可以毫無限制地安全使用。
企業仍需根據 REACH 等現有法規框架持續評估健康風險。如若未來出現新的、更有力的科學證據,法國或 ECHA 仍有可能重新提出分類建議。
因此,建議相關專業人士應持續關注未來的科學評估和監管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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