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修訂印發,9月1日起施行。
高耗能項目審批紅線收緊,從“單一節能審查”升級為“節能審查+碳排放評價”。7月2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標志著我國節能降碳源頭管控體系迎來重大升級。
新《辦法》將碳排放評價和煤炭消費管理有關要求納入節能審查,對項目用能和碳排放情況進行綜合審查評價;建立節能審查權限動態調整機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重點領域重大項目實施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后監管,壓實地方管理節能工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完善項目節能報告和情況說明編制、項目重大變動情形、節能審查驗收等方面的具體規定,明確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
此次《辦法》明確規定,所有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凡是年能源消耗達到一定標準的,必須在開工前開展節能審查,并同步進行碳排放評價。這項評價包括但不限于項目運行期內的碳排放總量、碳排放強度、減排措施、以及與當地碳排放控制目標的協調性等內容。項目的節能報告中,必須完整納入這些碳排放指標,并經審查機關綜合評估后,形成統一的審查意見。
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碳排放評價是指在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時,按照碳排放雙控要求同步對項目碳排放水平、實施影響和降碳措施等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的行為。項目碳排放評價結果納入項目節能審查意見。
這一將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規是我國實現“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轉型的關鍵制度設計。新《辦法》首次將碳排放評價與節能審查深度融合,構建起覆蓋項目全生命周期的能碳一體化管控機制,為“十四五”收官和“十五五”規劃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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