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 ||
文件號 | 蘇科規范〔2025〕3號 | 制發日期 | 2025-07-24 |
各設區市、縣(市)科技局,省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省政府令第186號),進一步做好江蘇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省科學技術廳制定了《江蘇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7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蘇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江蘇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江蘇省科學技術獎質量,根據《江蘇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江蘇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予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同一項目授獎的個人、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領導、行政管理或者輔助服務的人員,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是授予個人、組織的榮譽,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 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第五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一)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貢獻的”,是指候選者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中取得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領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卓越的貢獻。
第六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二)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突出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重大貢獻的”,是指候選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和服務江蘇發展的重點領域,取得重大技術突破,引領了相關行業領域的重大科技進步和產業變革,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安全做出了重大貢獻。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候選者應當是熱愛祖國,模范踐行科學家精神,并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的本省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二節 省自然科學獎
第八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九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是指該項科學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對于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第十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三)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尤其是重要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正面引用或者應用。
第十一條 省自然科學獎的候選者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并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進行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二條 省自然科學獎的候選者中,第一完成人的完成單位應當是在江蘇省注冊或者登記的組織。
第十三條 省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者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重大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理論或者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推動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為關鍵核心技術突破提供重要理論支撐,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理論或者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對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有一定推動作用,或者為關鍵技術突破提供理論支撐,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較大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理論或者研究方法為國內學術界所公認,促進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為相關技術突破提供理論支撐,對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節 省科技進步獎
第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一)所稱“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者技術技能創新性突出,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是指該項技術的思路、原理或者方法有創新,具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指標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綜合優于同類其他技術,形成了自主知識產權或者通過技術技能創新增加行業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解決行業發展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領先水平。
第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二)所稱“經應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是指相關科學技術成果經過2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應用,產生了很大的應用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護生態環境或者維護國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貢獻。
第十六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三)所稱“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大貢獻”,是指成果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對提升行業的科技發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七條 省科技進步獎的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疑難問題解決中做出重要技術發明或者技術技能創新;
(三)在概念驗證、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五)對優秀科普作品的創作做出直接創造性貢獻。
第十八條 省科技進步獎的候選組織應當是在成果研究、開發、概念驗證、應用和推廣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成果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九條 省科技進步獎的候選組織中,第一完成單位應當是在江蘇省注冊或者登記的組織。
第二十條 省科技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者完成的科技成果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關鍵技術攻關、系統集成創新、成果轉化應用等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先進水平,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1.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關鍵技術上有重大創新,對相關領域技術進步有顯著推動作用,具有廣泛應用前景的;
2.市場競爭力強,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高,創造重大經濟效益,對行業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
3.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創造重大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服務重大需求或者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重大貢獻的;
4.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運用效果十分突出,具有很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關鍵技術攻關、系統集成創新、成果轉化應用等方面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領先水平,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1.屬國內外首創的重要技術發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創新,對相關領域技術進步有明顯推動作用,具有良好應用前景的;
2.市場競爭力較強,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較高,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對行業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要作用的;
3.在行業較大范圍應用,創造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服務重大需求或者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重要貢獻的;
4.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運用效果較為突出,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
(三)在關鍵技術攻關、系統集成創新、成果轉化應用等方面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先進水平,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1.屬國內外首創的技術發明,技術上有一定創新,對相關領域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具有較好應用前景的;
2.有一定市場競爭力,對經濟發展有促進作用,創造較大經濟效益,對行業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較大作用的;
3.在行業一定范圍應用,創造較大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科技發展和普及、行業科技進步、服務重大需求或者維護國家安全做出較大貢獻的;
4.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運用或者技能創新效果明顯,具有一定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
第四節 省青年科技杰出貢獻獎
第二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一)所稱“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或者應用基礎研究中取得重要科學發現,推動相關學科發展的”,是指候選者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中發現重要科學現象、揭示重要科學規律、闡明重要科學理論,得到國內外同行的高度評價,為推動相關學科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第二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二)所稱“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發中取得創新性突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或者產業化的”,是指候選者在國家戰略需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創新中取得標志性原創成果,其成果得到轉化和產業化,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促進科技進步、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第二十三條 省青年科技杰出貢獻獎的候選者應當是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提名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的本省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五節 省國際科技合作獎
第二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十一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是指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對本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或者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活動的外國組織、國際組織。
第二十五條 省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候選者應當對華友好,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與本省的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對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在向本省的個人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科技人才、提出重要對策建議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推進了本省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在促進本省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并對本省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二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
(二)作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三)為完善省科學技術獎勵制度提供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七條 獎勵委員會委員20至25人,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1人。主任委員由省科學技術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秘書長由省科學技術廳分管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
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以及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組成,其人選由省科學技術廳提出,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獎勵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八條 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承擔。獎勵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由主任委員和秘書長主持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若干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綜合評審工作,提出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三十條 省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委員35至45人,設主任委員1人;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青年科技杰出貢獻獎、國際科技合作獎評審委員會委員11至15人,設主任委員1人。
根據省科學技術獎綜合評審參評項目和人選的專業、學科等分類情況,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各評審委員會委員遴選方案,報獎勵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一條 設置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專業初評,每個專業評審組由7至11位專家組成,產生方式按照《獎勵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等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對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全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監督委員會委員9至11人,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監督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
監督委員會委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建議,報獎勵委員會批準。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一)所稱的“專家、學者”,是指人事關系在江蘇省內單位的下列人員: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
(二)江蘇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獲獎者;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四)近十年以來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的第一完成人;
(五)近十年以來江蘇省科學技術一等獎獲獎項目或者江蘇省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獲獎項目的第一完成人。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和江蘇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基礎研究重大貢獻獎獲獎者年齡不受限制,院士年齡不超過75歲,其他提名專家年齡不超過70歲。
第三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一)所稱的“組織機構”,是指經省科學技術廳認定的具有提名資格的省級專業學會、全省性行業協會(聯合會)以及其他機構。
第三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限額提名制度。提名單位應當建立規范的遴選機制,在本部門、本地區、本行業范圍內擇優提名。提名專家應當在本人熟悉的學科領域內提名,聯合提名時列第一位的為主責專家。
提名專家不能作為同年度被提名項目的完成人或者被提名人選,并應回避本人提名項目或者人選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活動。
第三十七條 提名者應當協調被提名項目的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所在單位、被提名人選的所在單位公示被提名項目、人選主要情況等內容。單位提名的,還應當在提名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后符合相關條件的方可提名。
第三十八條 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序,依據獎勵條件、等級標準提名,如實填寫提名意見,明確提名獎種、提名等級,并按照《獎勵辦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要求,做好審核確認。
第三十九條 外國人受聘于本省注冊或者登記的組織,長期在本省從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識產權屬中方所有或者與中方共有,可以被提名為省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的候選人。
第四十條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被提名項目的完成人或者被提名人選,提名省科學技術獎。
省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為提名項目的候選人須間隔一個年度。
第四十一條 凡在知識產權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等方面存在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被提名省科學技術獎。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一)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被依法列為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對象且處于聯合懲戒期的;
(四)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政務處分并處于影響期的;
(五)其他被禁止參與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情形的。
第四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廳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對形式審查通過項目、人選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第四十四條 通過專業初評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要求退出評審的,由提名者以書面方式向省科學技術廳提出。經批準退出的,如果再次以相關科學技術內容提名須間隔一個年度。
第五章 評 審
第四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青年科技杰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包括專業初評和綜合評審。省國際科技合作獎直接進行綜合評審。
省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工人創新和科普項目除外)專業初評分為網絡評審和會議評審兩個階段。工人創新和科普項目專業初評可以采取網絡評審或者會議評審等形式進行。
第四十六條 省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網絡評審參評項目,按照技術領域劃分成若干網絡評審組,實行小同行評審,采取定性評價、定量打分相結合的方式,擇優遴選進入會議評審的項目。
第四十七條 省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會議評審參評項目,按照學科、專業劃分成若干專業(學科)評審組進行會議評審,投票產生進入綜合評審的項目。
第四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青年科技杰出貢獻獎專業初評采取網絡評審或者會議評審方式,投票產生進入綜合評審的人選。
第四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對初評建議進行綜合評審,按照《獎勵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票產生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五十條 專用項目的提名、專業初評委托省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受委托的省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規范的制度機制,組建專用項目評審組,負責專用項目的專業初評工作。
專用項目提名、評審,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加強全過程保密管理。
第五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專業初評結果、綜合評審結果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專用項目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五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廳根據需要,對通過綜合評審的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青年科技杰出貢獻獎、國際科技合作獎的人選、組織進行現場考察。
第五十三條 獎勵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進行審定,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為有效。
省科學技術獎擬授獎人選、組織,應當經參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記名表決通過。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五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持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省科學技術廳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交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
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注明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第五十六條 對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結果的不同意見,一般不屬于異議范圍。冒名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廳收到異議材料后,對異議內容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向有關提名者發出轉辦函,限期進行調查核實。
提名者接到異議處理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調查、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結果及處理意見報送省科學技術廳。必要時,省科學技術廳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復核。
第五十八條 異議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且相關材料報送齊全的,可以提交評審。
提名者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完成異議調查核實的,應向省科學技術廳說明原因并申請延期處理;在下一評審節點前未完成異議處理的,中止相關項目、人選的評審。經批準中止評審后,在下一年度規定時限內完成調查處理并報齊相關材料,且提名書內容無實質性變更的,可以按其中止節點提交下一年度后續程序的評審。下一年度仍不具備提交評審條件的,終止相關項目、人選的評審。
提名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省科學技術廳提交調查核實材料,也未提出延期處理申請的,終止相關項目、人選的評審。
第五十九條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延誤和弄虛作假。被異議方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異議方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異議項目、人選未通過評審的,異議處理程序自行終止。
第七章 授獎與監督
第六十條 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200萬元。
省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30萬元,二等獎20萬元,三等獎10萬元。
省青年科技杰出貢獻獎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30萬元。
省國際科技合作獎頒發證書。
第六十一條 省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的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實行限額。根據最終評審結果,按照完成人、完成單位排序,超出規定數量的個人、單位不列入獎勵范圍。省自然科學獎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7人,二等獎、三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省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1人,授獎單位不超過9個;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9人,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三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7人,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
第六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定期向監督委員會報告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的工作情況。監督委員會通過現場監督、審議工作報告,以及經獎勵委員會授權對重大問題組織專項調查等方式,履行監督職責。
第六十三條 提名者、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候選者違反工作紀律或者相關規定的,記入科研誠信失信行為數據庫,并根據情節輕重,限制或者取消參與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資格。
第六十四條 對在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活動中違反《獎勵辦法》及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獎勵辦法》第三十至三十四條有關規定,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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