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 ||
文件號 | 制發日期 | 2025-07-19 |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廳各處室(局)、直屬單位:
現將《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綠色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7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綠色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相關規定,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若干措施》,以及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以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教育為契機,進一步弘揚擔當作為實干精神,指導我省生態環境部門更好支持服務民營經濟綠色發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進綠色低碳轉型。出臺《電鍍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印染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等地方標準,從節約資源、降低能耗、減污降碳、提質增效等方面推動企業轉型升級。編制《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技術先進性評價指南》,助力企業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組織開展光伏、鋰電池、新能源車等重點出口行業應對全球碳定價能力建設培訓。配合相關部門加快推進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建設,在受綠色貿易政策影響較大的行業率先開展碳足跡核算和認證。
二、推動審批簡約高效。省、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態環境影響較大項目的環境準入把關,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負責做好項目服務保障。根據項目性質分類實施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打捆”審批、無需重新審批等改革措施。對符合規劃環評要求,不新增污染排放、不新增用地、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改擴建項目,可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對同一產業園區的同類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研發類項目,或同一建設主體的多個建設項目,可實施環評“打捆”審批。對裝備更新、清潔原料替代項目,在不新增污染排放的情況下,無需重新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三、加強總量要素保障。建立排污總量指標區域置換機制,由置換雙方共同出具置換方案并在儲備庫系統進行指標置換。支持南北共建園區、發展“飛地經濟”的地方,建立互利共贏的排污總量指標共同收儲、共同使用機制,重點用于支持民營企業優質項目落地建設。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產生的減排量、從園區或“綠島”項目污水處理廠回用中水產生的減排指標,可按照一定比例納入企業減排總量。將省民間投資重點項目優先納入保障范疇,對市級無法平衡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在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的基礎上,可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省域內、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同一流域內統籌調配。
四、強化財政金融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污染治理項目納入各級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平等給予財政資金支持。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搭建橋梁,組織開展銀企對接,充分發揮“環保貸”“環保擔”“環基貸”作用,幫助民營企業解決環境治理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推動加大民營企業綠色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對開展環保專用設備更新改造、減污降碳協同控制的企業給予金融等政策支持。實施綠色債券貼息政策,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五、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實施省民間投資重點項目環評清單化管理,建立提前介入指導、工作專班服務、綠色通道保障等工作機制。升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智慧管理平臺,完善移動端功能,為企業提供精準化、智能化的選址服務。推行企業聯系服務卡制度,為省民間投資重點項目逐一明確聯絡人,做到“前期有人指導、報批有人銜接、建設有人跟進”。深化生態環境領域“一網通辦”“省內通辦”“跨省通辦”等政務措施,進一步提高便捷化水平。完善生態環境數據“只報一次”機制,解決數據報表多頭上報、重復上報等問題。
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省級生態環境科研項目,助力企業形成高水平、專業化的科技創新團隊。指導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建設省級生態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提升企業科研成果工程化開發和產業化應用能力。推動傳統產業民營企業進行設備煥新升級,淘汰老舊設施和技術裝備。鼓勵行業協會、園區、高校院所等開展先進環保裝備技術交流、供需對接等活動。市級層面應組織開展面向企業的環保技術服務活動,宣傳推廣國家污染防治技術指導目錄中先進技術裝備,助力企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在生態環境部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開設專欄,提供環保管理培訓資料或視頻,鼓勵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本地實際,補充地方法規和政策解讀等內容,方便企業管理人員在線學習。
七、推廣集中治污模式。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綠島”項目建設。支持地理位置相近、生產工藝和污染物性質相似的中小民營企業,共建或依托產業園區(集中區)以及治污能力強的規模企業建設集中式的治污設施,實現廢氣、廢水治污設施共享。指導汽車維修、小五金加工等行業,建設公共涂裝操作間、集中加工點等設施,共享揮發性有機物、粉塵等治污設施。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服務體系,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建立固體廢物多種類協同收運體系。
八、優化涉企行政檢查。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配合同級行政執法協調監督部門加快推行“掃碼入企”,執法人員開展行政檢查時要事先報備、現場掃碼;被檢查企業可以核驗檢查信息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并對檢查情況進行評價。壓降年度檢查頻次,嚴格落實年度涉企檢查頻次上限要求,優化“綜合查一次”,大力推進合并聯合式檢查。推行“邀約式”檢查服務,根據企業需求開展入企檢查,更好引導企業合法經營、預防糾錯。提升非現場檢查比例,對符合非現場檢查條件的檢查任務,優先開展非現場檢查,“雙隨機”等日常檢查中非現場執法比例力爭達到35%以上。
九、規范涉企行政處罰。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根據企業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是否造成實質性危害,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對造成實質性危害的,依法處罰并責令采取措施消除違法行為的后果;對未造成實質性危害的,視情節輕重,可依法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同步送達信用修復告知書,幫助企業開展環保信用“動態修復”。加強企業產權保護,探索建立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執法對企業的負面影響。
十、完善訴求辦理機制。進一步暢通民營企業表達訴求、反映問題的渠道,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受理訴求后,能夠當場告知的,應當場告知企業并明確辦結時限;辦理時間超過1個月的,承辦部門原則上應每10天至少告知企業一次階段性進展情況。對涉及民營企業的投訴舉報,經過調查認定不屬實的,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說明,或視情況予以公開澄清。適時選取具有典型教育意義的惡意投訴舉報案例,采取以案釋法等形式,通過生態環境部門官方網站或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引導公眾依法、理性、負責任地行使監督舉報權利。
十一、支持企業創優創新。分類實行激勵政策,鼓勵民營企業提升環保績效達A級,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申報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豁免管理。支持民營企業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開展“無廢集團”“無廢工廠”建設,推進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助力綠色循環發展。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等模式創新,在區域重大戰略生態環境保護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引導各類市場主體為打造美麗中國省域先行區作貢獻。
十二、健全落實保障機制。在制定實施排污指標、資質許可、項目申報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時,平等對待民營企業。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合理過渡期。針對小微企業的行業特點,制定差異化措施,實行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機制。健全促進民營經濟綠色發展工作機制,明確抓落實的牽頭處室(單位)、責任分工和責任人。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領導班子成員,應掛鉤服務轄區內重點民營企業,幫助解決企業實際困難,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做大做優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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