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4日、15日,歐盟委員會分別發布修訂案 (EU)2025/1399 和 (EU)2025/843,正式對EU POPs法規(EU) 2019/1021 中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的特定豁免內容進行修訂,放寬了該物質在消防泡沫用途中的限值要求;并且將UV-328正式納入法規附件I管控。
以上兩個條例在其各自公布后的第二十天起生效。
PFOA是一種含氟表面活性劑,具有極強的化學穩定性與疏水疏油性能,廣泛應用于不粘鍋涂層、防水防污衣物、消防用水成膜泡沫、食品包裝等領域。物質背景
UV-328是一種紫外線穩定劑,可以防止各種表面在紫外線照射下導致變色老化。主要用于油漆和涂料, 以及作為各種塑料的添加劑(如PVC, 聚酯等),還可用于安裝在車輛上的液晶面板和儀表,以及用于車輛內部和外部部件的樹脂。
由于在環境中的持久性以及對人類健康存在潛在負面影響,這兩類物質已被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Elimination),停止除豁免以外的一切使用和生產。
對于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法規附件 I 修訂內容如下:其中第4a、4b點補充于第4點之后,并且在原文的基礎上添加第11點,現行要求中的第1、2、5、7、8、9點豁免保留。 全氟辛酸(PFOA)、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 CAS號:335-67-1等 EC號:206-397-9等 中間體用途及其他規格的特定豁免:…… 3. 當PFOA及相關化合物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產、投放市場及使用時,其濃度應≤20mg/kg(0002%以重量計),前提是這些物質將作為法規 (EC) No 1907/2006第3條第 15(c) 點所定義的運輸分離中間體使用,并且符合該法規第18條第 4 款 (a) 至 (f) 項中規定的嚴格控制條件,用于生產全氟碳鏈長度等于或短于6個原子的含氟化合物。 …… 4a. 當PFOA及相關化合物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產、投放市場及使用時,用于液體燃料蒸汽抑制和液體燃料火災(B類火災)的滅火系統中,存在且濃度 ≤1mg/kg(0.0001%以重量計)的PFOA或其任何鹽類,以及任何單獨的PFOA相關化合物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組合,其濃度應≤10mg/kg(0.001%以重量計),該限值應適用至2028年8月3日。 4b. 當PFOA及相關化合物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產、投放市場及使用時,任何與PFOA相關的化合物或與PFOA相關的化合物的組合得物質在無氟消防泡沫中的含量應≤10mg/kg(0.001%以重量計),并且這些化合物應來源于按照現有最佳技術進行清潔的消防設備。 …… 6. 特此豁免,在2025年12月3日前,允許在已安裝的系統(包括移動和固定系統)中用于液體燃料蒸汽抑制和液體燃料火災(B級火災)的消防泡沫中使用PFOA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a)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鹽類和/或相關化合物的滅火泡沫不得用于培訓; (b)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鹽類和/或相關化合物的滅火泡沫不得用于測試,除非包含所有釋放物; (c) 自2023年1月1日起,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鹽類和/或相關化合物的滅火泡沫只允許在能夠控制所有釋放的場所使用; (d)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鹽類和/或與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庫存應按照第5條進行管理。 “消防泡沫”是指用泡沫滅火的任何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泡沫濃縮物和產生泡沫的消防泡沫溶液。 …… 10. 當PFOA及相關化合物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產、投放市場及使用時,其在醫療器械(侵入式器械和植入式器械除外)中的含量應等于或低于2mg/kg(0.0002%以重量計)。 11. 在第5點的 (a) 至 (d) 中規定的相關豁免到期之前或到期之日,已經在歐盟使用的含有PFOA、其鹽類和PFOA相關化合物的物品可以繼續使用。修訂內容
對于UV-328,法規附件I修訂內容如下:
UV-328:
CAS號:25973-55-1 EC號:247-384-8 中間體用途及其他規格的特定豁免: 1. 根據法規 (EU) 2019/1021,當UV-328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產、投放市場及使用時,其在物質、混合物、物品或物品中的濃度應: (a) ≤100mg/kg(0.01%以重量計),直至2025年8月4日; (b) ≤10mg/kg(0.001%以重量計),直至2027年8月4日; (c) ≤1mg/kg(0.0001%以重量計),直至2029年8月4日。 2. 特此豁免,以下情況允許市場銷售和使用 UV-328: (a) 用于陸基機動車輛,直至2030年8月4日; (b) 用于陸地機動車輛、工程機械、軌道交通車輛的工業涂料,以及大型鋼結構的重型涂料,直至2030年8月4日; (c) 用于血液采集管中的機械分離器,直至2030年8月4日; (d) 用于偏光鏡中的三醋酸纖維素薄膜,直至2030年8月4日; (e) 用于相紙,直至2030年8月4日; (f) 用于民用和軍用飛機,直至2030年8月4日; (g)用于下列設備的部件:(i) 陸基機動車輛;(ii) 農業、林業和建筑業用固定式工業機械;(iii) 用于分析、測量、控制、監測、測試、生產和檢驗儀器的液晶顯示器,但醫療應用除外。若UV-328最初用于以上設備的生產,則可繼續使用直至其使用壽命結束或2043年12月31日,以較早者為準; (h) 用于下列設備的部件:(i) 在法規(EU)2017/745 和法規(EU)2017/746 規定范圍內的設備中的液晶顯示器;(ii) 用于分析、測量、控制、測試、生產和檢驗的儀器中的液晶顯示器。若UV-328最初用于以上設備的生產,則可繼續使用,直至使用壽命結束。 (i) 若UV-328最初用于生產民用和軍用飛機的備件,則可繼續使用,直至2030年12月31日; 3. 含有UV-328的物品在第2點的 (a) 至 (i) 中規定的相關豁免到期之前或到期之日當天若已在歐盟使用,則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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