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下稱“法典草案”)首次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進行審議。4月30日,法典草案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生態環境法典是繼民法典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該法典草案的推出,標志著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建設邁出重要一步,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此次提交審議的法典草案共分為5編,涵蓋了總則編、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總計1188條。其中,法典草案基于現行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能源法等法律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將綠色低碳發展單獨設編,彰顯國家對綠色發展理念的高度重視,以及應對氣候變化、推動可持續發展的堅定決心。
綠色低碳發展編草案共4章113條。第一章“一般規定”明確綠色低碳發展的基本原則與一般性規則,為后續章節奠定基礎。第二章“發展循環經濟”系統梳理和規范循環經濟法律制度,同時兼顧與污染防治編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定的銜接,保障法律體系的整體性與協調性。第三章“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圍繞能源節約和結構調整兩大核心,總結提煉現行能源領域立法相關規定,并結合新形勢新需求進行修改完善,為能源領域綠色低碳發展指明方向。第四章 “應對氣候變化” 秉持國際國內統籌、減緩和適應并重理念,對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目標、基本策略和主要措施作出原則性、引領性規定,展現我國在全球氣候治理中的責任擔當。
法典草案中直接提及石化化工領域的法條包括:
第一百九十二條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質燃料、涂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煙花爆竹以及鍋爐等產品的質量標準,應當明確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制定燃油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并與國家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互銜接,同步實施。本法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
第二百零二條 石油煉制企業應當按照燃油質量標準生產燃油。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石油焦。
第二百零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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