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
文件號 | 環環評〔2025〕28號 | 制發日期 | 2025-04-10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相關要求,加強重點行業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突出管理重點
重點關注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以及《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中已發布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或其他具有污染治理技術的污染物。重點關注石化、涂料、紡織印染、橡膠、農藥、醫藥等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環評工作中做好上述新污染物識別,涉及上述新污染物的,執行本意見要求;不涉及新污染物的,無需開展相關工作。
二、禁止審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的建設項目
各級環評審批部門在受理和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時,應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斯德哥爾摩公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項目所在園區規劃環評等有關管控要求。對照不予審批環評的項目類別(見附表),嚴格審核建設項目原輔材料和產品,對于以禁止生產、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為原輔料或產品的建設項目,依法不予審批。
三、加強重點行業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評
建設單位和環評技術單位在開展涉新污染物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評工作時,應高度重視新污染物防控,根據新污染物識別結果,結合現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相關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優化原料、工藝和治理措施,從源頭減少新污染物產生。建設項目應盡可能開發、使用低毒低害和無毒無害原料,減少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應采用清潔的生產工藝,提高資源利用率,從源頭避免或削減新污染物產生。強化治理措施,已有污染防治技術的新污染物,應采取可行污染防治技術,加大治理力度,減輕新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影響。鼓勵建設項目開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綠色替代、新污染物減排以及污水污泥、廢液廢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等技術示范。
(二)核算新污染物產排污情況。環評文件應給出所有列入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和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化學物質生產或使用的數量、品種、用途,涉及化學反應的,分析主副反應中新污染物的遷移轉化情況;將涉及的新污染物納入評價因子;核算各環節新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情況。改建、擴建項目還應梳理現有工程新污染物排放情況,鼓勵采用靶向及非靶向檢測技術對廢水、廢氣及廢渣中的新污染物進行篩查。
(三)對已發布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新污染物嚴格排放達標要求。新建項目產生并排放已有排放標準新污染物的,應采取措施確保排放達標。涉及新污染物排放的改建、擴建項目,應對現有項目廢氣、廢水排放口新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對排放不能達標的,應提出整改措施。對可能涉及新污染物的廢母液、精餾殘渣、抗生素菌渣、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污泥等固體廢物,應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進行判定,未列入名錄的固體廢物應提出項目運行后按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進行鑒別的要求,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要求進行管理。對涉及新污染物的生產、貯存、運輸、處置等裝置、設備設施及場所,應按相關國家標準提出防腐蝕、防滲漏、防揚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四)對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新污染物做好環境質量現狀和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現狀評價因子和預測評價因子篩選應考慮涉及的新污染物,充分利用國家和地方新污染物環境監測試點成果,收集評價范圍內和建設項目相關的新污染物環境質量歷史監測資料(包括環境空氣、周邊地表水體及相應底泥/沉積物、土壤和地下水、周邊海域海水及沉積物/生物體等),沒有相關監測數據的,進行補充監測。對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新污染物,根據相關環境質量標準進行現狀評價,環境質量標準未規定但已有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應給出監測值。將相應已有環境質量標準的新污染物納入環境影響預測因子并預測評價其環境影響。
(五)強化新污染物排放情況跟蹤監測。應在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中,明確提出將相應的新污染物納入監測計劃要求;對既未發布污染物排放標準,也無污染防治技術,但已有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的新污染物,應加強日常監控和監測,掌握新污染物排放情況。將周邊環境的相應新污染物監測納入環境監測計劃,做好跟蹤監測。
(六)提出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要求。對照《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原輔材料或產品屬于新化學物質的,或將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現有化學物質,用于允許用途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途的,應在環評文件中提出按相關規定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的要求。
四、將新污染物管控要求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時,石化、涂料、紡織印染、橡膠、農藥、醫藥等行業應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載明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新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自行監測要求;按照環評文件及批復,載明新污染物控制措施要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對新污染物管控要求落實情況開展執法監管。
五、地方應積極探索完善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評管理
省、市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不予審批環評的項目類別及時納入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根據國家和地方最新發布的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以及相關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監測方法標準、污染治理技術規范等,及時更新、不斷完善建設項目環評管理要求。省、市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可試點選取重點行業典型項目,根據新污染物最新管理要求和研究進展,探索建設項目中新污染物的源強核算方法、新污染物管控措施等。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強化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質量管理。對本意見發布后審批的石化、涂料、紡織印染、橡膠、農藥、醫藥等行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開展質量復核時,重點復核涉及新污染物的評價因子篩選、評價標準、工程分析和排放達標判定、監測計劃等內容,推動新污染物相關環評管理要求落實。復核中發現上述行業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未按本意見要求開展新污染物評價工作的,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生態環境部
2025年4月10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4月1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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