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人民政府 | ||
文件號 | 省政府令第189號 | 制發日期 | 2025-06-25 |
《江蘇省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辦法》已于2025年6月23日經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5年6月25日
江蘇省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活動,預防和減少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引起的危害,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公眾健康和財產安全,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突發事件應對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事后恢復等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事故災難或者自然災害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態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按照國家規定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第三條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嚴密防控生態環境風險、保護生態環境敏感目標,及時妥善科學處置各類突發生態環境事件。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部門協同的責任體系,協調、解決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工作力量,負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有關工作。
第五條 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糧食和儲備、林業、地震、氣象、海事、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有關工作。
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協同聯動,建立會商協調、聯合培訓演練、信息和資源共享、協同監測和處置等工作機制。
第六條 開發區等各類園區的管理機構(以下稱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將生態環境風險納入常態化管理,明確相應工作機構和人員,采取措施加強應急基礎設施建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物資和裝備保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應急預案制定、隱患排查治理、應急培訓演練和應急處置等工作,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工業企業集聚的其他區域根據需要建設應急基礎設施,推動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落實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要求。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重點崗位人員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責任制度,依法履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相關義務。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長三角等區域其他省市的溝通協調,開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合作,落實區域生態環境聯動共保要求。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區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聯防聯控和協調配合機制,開展風險研判、信息通報、事件應對、培訓演練等工作的區域合作。本省長江、太湖、淮河等重要流域以及京杭大運河上下游、左右岸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聯防聯控。
第二章 預防準備和監測預警
第九條 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制定行業和園區管理規定、標準規范等,涉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內容的,應當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意見。
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劃實施以及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落實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防控要求。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實行動態調整。鼓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海事、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在制定本部門、本行業、本領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時,應當包含避免或者減少危害生態環境等措施,并做好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銜接。
第十二條 對涉及跨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生態環境敏感目標的河流、湖泊,以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較高的道路、橋梁、碼頭等重要基礎設施和綜合管廊、燃氣、供水、排水等城市生命線工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專項應急處置方案,推進生態環境應急基礎能力建設。
涉及危險化學品、重金屬的園區和工業企業集聚的其他區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分級防控和專項應急處置方案,完善事故廢水快速攔截、收集、儲存和轉運體系。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根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物質情況、生產工藝過程和風險控制水平以及受體敏感程度確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等級,落實分級管理要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劃分為一般、較大和重大三級。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實行動態調整。企業事業單位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風險識別、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急基礎設施、周邊生態環境敏感目標等內容,并以圖示、清單等方式在本單位醒目位置公示。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等級為一般的,可以結合實際簡化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內容。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完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確保風險防控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污染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
道路、橋梁、碼頭等重要基礎設施和綜合管廊、燃氣、供水、排水等城市生命線工程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有針對性地采取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海事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
省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制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隱患排查治理的具體辦法,明確隱患排查的內容、分級判定標準、排查頻次等。
第十七條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演練,開展演練評估,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建設生態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通過信息共享、共建共用、聯合培訓演練等方式,推動其與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海事等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提高協同應急能力。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為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儲備應急物資和裝備應當保障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需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結合本行政區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特點、人口分布、地理位置等因素,規劃、設立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儲備庫,分級儲備必要的生態環境應急物資和裝備,并及時更新和補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應急物資和裝備的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儲備必要的生態環境應急物資和裝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生態環境受到損害,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可能導致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經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時,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氣象、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三章 應急處置、調查評估和事后恢復
第二十一條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依法報送、報告相關信息。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發生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者重要時段時,可以適當提高響應級別。
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引起的嚴重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等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依法向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公安、交通運輸、海事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開展道路、水上、橋梁、碼頭等交通事故引發的次生生態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同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等引發的次生生態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結合實際采取消防水減量、回用和污染攔截、收集、處置措施,控制、減輕泄漏物質和污染消防水的危害。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并及時報告監測結果,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地、人員密集區域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進行重點監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能力建設,配備應急監測儀器設備、裝備,提高新污染物等應急監測能力。
自然資源、水利、衛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根據需要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生態、水文、水質、氣象等監測。公安、交通運輸、海事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根據需要提供應急監測保障。
第二十五條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評估結果應當作為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生態修復等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相關信息和有關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決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調查,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實際情況,邀請有關部門、機構參加調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涉及生態環境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和制定改進措施時,應當安排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參與。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資金保障,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應急處置、應對能力建設以及運營和維護經費統籌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基礎信息數據庫,深化人工智能、大數據、物聯網等數字技術應用,提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化工園區應當將園區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物質、生態環境敏感目標以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防控體系等信息納入園區信息化管理平臺,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共享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負有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培訓可以采取崗位練兵、比武競賽等方式。
第三十二條 鼓勵、扶持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企業培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相關人才,研發、推廣相關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具。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參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等。
第三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不得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運營維護、環境污染治理的機構,在提供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制定、隱患排查以及應急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等服務時,應當對其出具的有關數據、結論、報告等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行政指導、示范引導等方式,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覺遵守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相關規定,依法做好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風險評估、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等工作,提高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能力。
第三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將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方面的相關違法行為納入環境信用評價,公開信用評價結果,推動評價結果應用。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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