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0日,新加坡國家環境局(NEA)發布公告,依據《環境保護與管理法》(EPMA,1999年)及《環境保護與管理(危險物質)條例》(EPM(HS) Regs),正式將2類化學品與9類含汞產品納入危險物質管制范圍。
化學品管控細則
自2025年8月1日起,企業對以下2類化學品的進口、出口、生產、銷售或商業性持有,均須申領危險物質許可證(HS Licence);其儲存與使用需獲得危險物質許可(HS Permit)。無論運輸數量多少,均須事先取得危險物質運輸批準(HSTA):
長鏈全氟羧酸(LC-PFCAs)(碳鏈長度C9-C21)及其鹽類、相關化合物
中鏈氯化石蠟(MCCPs)(碳鏈長度C14-C17)
含汞產品禁令
自2025年8月1日起,新加坡將全面禁止以下含汞產品的進口、出口與生產:
普通照明用一體化鎮流器緊湊型熒光燈(≤30瓦,單支燈管汞含量≤5毫克)
電子顯示器用冷陰極/外置電極熒光燈(所有長度)
體積描記器專用應變計
特定電氣測量設備(大型設備或高精度測量用豁免除外):
(a) 熔體壓力傳感器
(b) 熔體壓力變送器
(c) 熔體壓力傳感元件
汞真空泵
輪胎平衡塊及輪圈配重
攝影膠片與相紙
衛星及航天器推進劑
監測儀器用高精度電橋/射頻開關/繼電器(單件汞含量≤20毫克,研發用途除外)
過渡期安排
2025年8月1日前進口的受控含汞產品庫存,允許在本地繼續銷售與使用直至清空。
政策目標與執行要求
NEA強調,此次擴大危險物質管控范圍旨在減少持久性污染物對生態環境的長期風險,同步推進《關于汞的水俁公約》履約義務。相關企業需于2025年8月1日前完成合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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