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 ||
文件號 | 科學技術部令第22號 | 制發日期 | 2025-06-27 |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25年6月4日科學技術部第4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陰和俊
2025年6月27日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
(1999年12月24日科學技術部令第1號發布 根據2004年12月27日科學技術部令第9號《關于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根據2008年12月23日科學技術部令第13號《關于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2025年6月27日科學技術部令第22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國家科學技術獎質量,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獎勵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以下簡稱國際科技合作獎)的提名、評審、授予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遵循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獎勵工作的基本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接受紀檢監察監督和社會監督。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報黨中央。
第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堅持國家戰略導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與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重點獎勵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助力發展新質生產力等方面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激勵引導廣大科技工作者錨定科技強國建設目標,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第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同一項目授獎的個人、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領導、行政管理或者輔助服務的人員,不得作為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
第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是國家授予個人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七條 科技部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相關辦法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工作。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負責相關日常工作。
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開展績效評價。
第八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
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科技部提出,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
第九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每次授予項目總數不超過300項。其中,每個獎種的特等獎項目不超過3項,一等獎項目不超過該獎種獎勵項目總數的15%。
國際科技合作獎每次授予數額不超過10個。
第十條 建立健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密管理制度。對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加強全過程保密管理。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第十一條 《獎勵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是指候選者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領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服務國家戰略、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十二條 《獎勵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巨大貢獻”,是指候選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面向國家重大需求的重點領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突破,引領了相關行業領域的重大科技進步和產業變革,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安全等做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十三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應當熱愛祖國,模范踐行科學家精神,并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
第二節 國家自然科學獎
第十四條 《獎勵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五條 《獎勵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是指:
(一)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
(二)對于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第十六條 《獎勵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重要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所正面引用或者應用。逐步提高主要論著在國內學術刊物上發表的比例。
第十七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的候選者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并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八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一等獎、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特等獎單項授獎人數經國家自然科學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獎勵委員會確定。
第十九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者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重大原創性突破,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理論或者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引領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為關鍵核心技術突破提供重要理論支撐,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原創性突破,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理論或者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推動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為相關技術突破提供理論支撐,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前瞻性、引領性特別突出,取得特別重大科學突破,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產生特別重大影響的科學發現,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三節 國家技術發明獎
第二十條 《獎勵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其他公共渠道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過。
第二十一條 《獎勵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于同類技術,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且在制造、使用后產生明顯的積極效果。
第二十二條 《獎勵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并實施應用三年以上,取得顯著的應用效果,且未來具有廣泛應用的潛力或者可持續發展的良好預期。
第二十三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的候選者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國家技術發明獎一等獎、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特等獎單項授獎人數經國家技術發明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獎勵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者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關鍵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重大貢獻,且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的重要技術發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可以評為二等獎。
原始性、顛覆性創新特別突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于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創造特別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特別重大貢獻,對搶占科技和產業發展制高點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技術發明,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二十五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的授獎范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第四節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六條 《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稱“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包括下列類別:
(一)技術開發類,即面向經濟主戰場和國家重大需求,完成具有重大市場實用價值或者滿足國家重大需求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應用推廣;
(二)社會公益類,即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和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學數據、科技檔案、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中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及其應用推廣;
(三)國家安全類,即在國家安全相關活動中產生,并在一定時期內僅用于國家安全目的,對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增強國防實力和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科學技術成果;
(四)重大工程類,即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國防工程等。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重大工程類僅授予組織。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個人,符合《獎勵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可另行提名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
第二十七條 《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是指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標志性產品,或者推動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提高科技含量和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第二十八條 《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經應用推廣”,是指相關科學技術成果經過三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應用。
第二十九條 《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大貢獻”,是指項目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對提升行業科技發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創造性的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的重要貢獻;
(四)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五)在科學技術普及方面做出突出貢獻。
第三十一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組織應當是在項目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各級黨政機關一般不得作為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組織。
第三十二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5人,授獎組織不超過10個;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授獎組織不超過7個;特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50人,授獎組織不超過30個。
第三十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者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開發類
在關鍵核心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重大經濟效益,對行業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為服務經濟主戰場和國家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核心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水平并在國內處于領先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對行業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有較大作用,為服務經濟主戰場和國家重大需求做出較大貢獻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二)社會公益類
在關鍵核心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先進水平,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創造重大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和服務國家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核心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水平并在國內處于領先水平,在行業較大范圍應用,創造較大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和服務國家重大需求做出較大貢獻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國家安全類
在關鍵核心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先進水平,應用效果十分突出,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核心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水平并在國內處于領先水平,應用效果突出,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較大貢獻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四)重大工程類
聯合攻關程度高,在關鍵核心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項目先進水平,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和服務國家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貢獻,對促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具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聯合攻關程度較高,在關鍵核心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項目水平并在國內處于領先水平,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和服務國家重大需求做出較大貢獻,對促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本條各類中,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創造特別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特別重大貢獻,對推動本行業及相關行業的科技進步作用特別重大,對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國家安全具有標志性意義的項目,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五節 國際科技合作獎
第三十四條 《獎勵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是指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或者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活動的外國組織、國際組織。
第三十五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候選者應當對華友好,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與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二)在向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推進中國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并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三)在積極宣傳中國的科技政策與科技成就、促進中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提升中國在科學技術領域的國際影響力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并對中國的科學技術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三十六條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作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二)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等組成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
(三)審議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安排;
(四)為完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解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三十七條 獎勵委員會設委員20至25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2人,秘書長1人。主任委員由科技部部長擔任。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獎勵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
第三十八條 獎勵委員會下設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技合作獎五個獎種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相應獎種的評審工作;
(二)向獎勵委員會提出相應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三)對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第三十九條 各獎種評審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評審委員)一般不少于25人,分別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秘書長1人。主任委員一般由獎勵委員會委員擔任,秘書長由獎勵辦公室主任擔任。委員人選由獎勵辦公室提出,經科技部審核后,報獎勵委員會批準。
評審委員會應結構合理,保持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評審委員連續聘任一般不得超過3次。
第四十條 評審委員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履行職責,可能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開展時,或者根據評審工作實際情況需要調整、增補的,由獎勵辦公室提出調整、增補人選建議,經相應獎種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意后,報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評審委員調整、增補的情況應當適時向獎勵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一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內設專用項目小組,負責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的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向評審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二條 根據國家戰略導向以及學科專業布局,結合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評審組。評審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初評工作;
(二)向評審委員會提出初評建議;
(三)對相關異議進行審議;
(四)對相關項目和人選進行實地考察。
第四十三條 各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至3人,專家人數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確定。組長一般由相應獎種評審委員擔任。
第四十四條 科技部建立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由獎勵辦公室負責管理與維護。
參與初評的評審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按規則抽取產生。
評審專家名單應當按要求嚴格保密。
第四十五條 科技部可以委托相關部門協助負責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組的相關日常工作。
受委托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規范的制度機制,嚴格加強評審保密管理。
第四十六條 評審委員、評審專家應當認真履行評審職責,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堅決抵制可能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公平、公正的行為和活動。
第四十七條 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保密要求,對評審內容及評審情況等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十八條 科技部建立評審信譽管理機制。獎勵辦公室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價,評價情況作為后續選聘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四十九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應當堅持國家戰略導向,以學術水平為重要標準,弘揚良好作風學風,重在提名服務國家戰略需求的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和真正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科技人員。
第五十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限額提名制度。提名單位、提名專家資格條件和限額提名要求,由科技部制定提名辦法予以規定。
第五十一條 提名單位應當建立規范的遴選機制,在本部門、本地區、本行業范圍內擇優提名。
提名專家應當在本人熟悉的學科領域內提名。
第五十二條 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僅由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科學技術部門或者地方政府提名。
第五十三條 提名者應當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候選者政治、品行、作風、廉潔等情況進行審核,并履行在答辯、異議和信訪處理等工作中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提名者和候選者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對擬提名的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者及其候選項目進行公示。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在適當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在提名前處理完畢且不影響提名的,方可提名。
第五十五條 提名者認為有關專家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申請其回避,并在提名時書面提出回避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每項提名所提出的回避專家不超過3人。
第五十六條 候選者應當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行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被依法列為嚴重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對象且處于懲戒期的;
(四)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政務處分并處于影響期的;
(五)其他依法被禁止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或者有科技部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從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移出、處分解除或者處罰執行完畢,按規定恢復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資格的,被提名時應當按要求提交有關情況說明。
第五十七條 成果的知識產權或者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在直接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未解決爭議并且相關爭議正處于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程序中的,不得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
第五十八條 依法應當取得有關行政許可方可實施應用的技術或者成果,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肥料、壓力容器、通信設備等,在未取得許可之前,不得提名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五十九條 同一候選人或者同一科學技術內容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1項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者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六十條 已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者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科學技術內容,不得重復提名。
第六十一條 我國公民或者組織在國外以及我國公民在中國的外資機構,單獨或者合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符合《獎勵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條件,且成果的主要學術思想、技術路線和研究工作由我國公民或者組織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關的知識產權,可以提名為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第六十二條 外國人受聘于中國的法人機構,與中方合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符合《獎勵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條件,且成果的知識產權屬中方所有或者與中方共有,可以提名為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者。
第六十三條 對科學技術進步、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具有特別意義或者重大影響的科學技術成果,可以適時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
第六十四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對受理的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者及其候選項目進行公示。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按照相關保密規定,在適當范圍內公示。
第六十六條 受理的候選者及其候選項目如被發現存在本細則規定不得提名情形的,不提交評審。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六十七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候選者及其候選項目及提名材料真實性等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十八條 異議者應當提交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
提倡實名提出異議。個人實名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異議者應當對異議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誣告陷害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六十九條 異議者不得擅自將異議材料直接提交評審組織或者評審專家;評審專家收到異議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獎勵辦公室,不得提交評審組織討論或者以任何方式轉發、傳播。
第七十條 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予以受理。
第七十一條 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獎勵辦公室、提名者,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如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得異議者的同意。
第七十二條 涉及候選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候選者排序及提名材料真實性等內容的學術類異議,由提名者配合獎勵辦公室進行調查核實,由獎勵辦公室組織審核處理。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
涉及候選者的紀律類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轉交有關方面調查處理,并向監督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的異議,由有關部門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獎勵辦公室。
第七十三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延誤和弄虛作假。候選者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異議者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七十四條 異議項目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且相關材料報送齊全的,可以提交本次評審。
提名者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交調查核實報告和提名者意見的,異議項目不提交本次評審,提名者應向獎勵辦公室說明原因并申請延期處理或者撤回提名。提名者既未按規定時間報送異議處理材料,也未提出延期申請或者撤回提名的,視為放棄提名,異議項目終止評審。
延期處理的異議項目經批準后,在下一次評審的相同節點前完成調查、核實且相關材料報送齊全的,可以提交后續評審程序;仍未能報送齊全相關材料的,終止評審。
終止評審的異議項目如再次以相同科學技術內容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應當同時提交異議處理材料。
第七十五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監督委員會報告異議處理情況,將相關材料提交評審組織審議,并將審議結果通知異議者和提名者。
異議項目未通過評審的,異議處理程序自行終止,異議反映的相關問題按規定轉有關方面處理。
第六章 評 審
第七十六條 對受理的候選者及其候選項目,由獎勵辦公室提交相應評審組進行初評。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在評審組初評前可以從評審專家庫中按規則抽取專家進行通訊評審。
第七十七條 通訊評審和評審組初評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獎勵辦公室負責分類制訂各獎種評價指標體系。
第七十八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公示通過初評的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按照相關保密規定,在適當范圍內公示。
第七十九條 對通過初評的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際科技合作獎候選者,及通過初評且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提交相應獎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八十條 獎勵委員會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作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八十一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獎勵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審定。其中,對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以及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特等獎、一等獎,以記名限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二)評審委員會及評審組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記名限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三)獎勵委員會及評審委員會、評審組的表決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專家)參加,表決結果有效。
(四)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際科技合作獎,在獎勵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表決時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在評審組表決時應當由到會專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不含二分之一)通過。
(五)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特等獎、一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專家)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二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專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不含二分之一)通過。
第八十二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的候選者或者候選項目有重大利害關系的評審委員、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第八十三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專家對候選者及其候選項目進行實地考察,或者以適當方式征詢有關部門、組織機構和海外同行專家等方面意見。考察情況和有關方面意見提交評審組織參考。
第八十四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的評審結果應當征詢我國有關駐外使、領館或者派出機構的意見。
第七章 批準和授獎
第八十五條 科技部對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
第八十六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國家主席簽署并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獎金數額為800萬元,全部屬獲獎者個人所得。
第八十七條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頒發證書和獎金。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數額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另行公布。
第八十八條 國際科技合作獎頒發獎章和證書。
第八章 監督及處理
第八十九條 獎勵委員會設立的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全程進行監督。
監督委員會委員人選由獎勵辦公室提出,經科技部審核后,報獎勵委員會批準。
第九十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定期向監督委員會報告有關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的工作情況。必要時,監督委員會可以要求進行專題匯報。
監督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則,通過現場監督、審議工作報告,以及經獎勵委員會授權對重大問題組織專項調查等方式,履行監督職責。對在評審活動中違反《獎勵條例》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個人、組織,可以建議有關方面給予處理。
第九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監督委員會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方面收到舉報或者投訴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監督委員會。監督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提交評審組織審議。
第九十二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科技部建立提名者和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獎勵辦公室在提名、評審等活動中對相關個人、組織的誠信情況進行審核。對懲戒期內的個人、組織,按程序取消其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資格。
第九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可能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對違規單位和個人,由科技部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相關候選者有責任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九十四條 對通過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個人、組織,尚未授獎的,由監督委員會提出建議,獎勵辦公室按程序報獎勵委員會批準,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經授獎的,經獎勵委員會審核,由科技部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章、證書和獎金。按規定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由相關責任人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五條 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科技部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按規定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并由相關責任人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六條 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評審委員、評審專家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由科技部取消其評審委員、評審專家資格,按規定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七條 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由科技部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十八條 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要求。對違反保密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十九條 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者及其項目的宣傳應當真實、客觀、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模糊宣傳誤導公眾。獲獎成果的應用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安全和人民健康。禁止使用國家科學技術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對違反前款規定產生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予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本細則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 本細則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2008年公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科學技術部令第13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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