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
文件號 | 國知發運字〔2025〕11號 | 制發日期 | 2025-04-14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國資、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各中央企業,中國科學院院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中國科學院制定了《專利池建設運行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知識產權局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務院國資委
市場監管總局
中國科學院
2025年4月14日
專利池建設運行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指導加強專利池高質量建設,引導和支持專利池科學組建、合理布局、規范管理、高效運營,更好發揮專利池的功能作用,推動專利轉化運用,促進產業公平有序競爭,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專利池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專利權人通過協議委托其中一方或者第三方運營管理機構,對持有的某一技術領域專利進行聯合運營,開展交叉許可、一站式許可等業務和相關服務的專利運用模式。
第三條 專利池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一)整合專利資源,降低專利許可交易成本,提高專利的許可和使用效率。
(二)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應用,擴大專利產業化規模和效益,加速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三)開展多元化運營服務,提高企業專利合規意識和風險防范水平,優化產業創新發展生態環境。
第四條 專利池的建設運行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場化原則。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構建符合產業特點和企業需求的商業運營模式,確保專利池市場化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二)利益平衡原則。保障專利許可方和被許可方的合法權益,兼顧許可費率與產業利潤均衡,保障從創新投入到成果實施全過程中的各類主體應有的利益回報。
(三)開放性原則。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內外各類專利權人加入專利池,參與專利池運行并獲取應有權益,鼓勵支持專利池市場化、規范化、國際化發展。
(四)無歧視原則。面向全社會一視同仁開展許可業務,確保所有專利使用人享有均等機會,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規則獲得許可。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專利池建設運行相關工作進行統籌指導和支持。鼓勵各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因地制宜強化對專利池建設的指導支持和服務保障。
第二章 專利池的組建
第六條 專利池通常由行業內具有顯著創新優勢和較大行業影響力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運營管理機構等單位發起組建,吸納相關領域專利權人作為專利池成員。
第七條 專利池組建的主要環節包括:
(一)明確基本定位。由發起單位根據需求,確定專利池的預期功能、業務形態、商業模式和發展方向等基本定位。
(二)確定專利池運營管理機構。專利池運營管理機構應具備專利資源整合、運營管理、協商談判、風險應對等相關專業能力,受專利權人委托負責專利池的運營和管理工作。
(三)制定章程。由發起單位根據專利池的基本功能定位,制定組織章程,主要包括專利池建設運行的目的、準則、議事規則、組織構成、運營管理機構的職責權限、成員的加入和退出機制、成員的權利義務、業務開展模式、風險防范以及糾紛解決機制等。
(四)篩選入池專利。
——制定標準。專利池運營管理機構制定公平合理的專利入池標準,明確入池專利的評估和審核機制。
——申請入池。專利權人向專利池運營管理機構提交專利入池申請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可要求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評估審核。由專利池運營管理機構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服務機構,按照專利入池標準,對申請入池的專利進行評估審核,確定入池專利清單。
——簽署協議。專利池運營管理機構與專利權人簽署專利入池協議,就入池專利清單、雙方權利義務、收益分配方式、入池期限、退出機制、保密要求及糾紛解決等進行約定。
第三章 專利池的運營管理
第八條 建立合理的許可收費機制。專利池成員主要通過專利池的對外一站式許可獲得收益,許可費率一般由發起單位或專利池運營管理機構結合專利數量、專利價值、相關行業平均利潤率、專利產品價格、專利對產品價值的貢獻度、技術發展階段、行業接受程度、司法判決結果等因素確定。專利池確定或調整許可費率時,可與潛在被許可方充分溝通協商,以平衡相關方的利益訴求。
第九條 建立公平的收益分配機制。專利池運營管理機構可按照一定比例從運營收益中提取管理費或按約定運營模式收取服務費,并依據專利入池協議,結合許可專利數量、專利貢獻度等因素,確定專利池成員的收益分配比例。
第十條 建立靈活高效的服務管理模式。專利池運營管理機構可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和專利池功能定位,積極拓展運營業務,為專利池成員或其他主體提供評估咨詢、訴訟應對、協商談判、海外風險分析、合規排查等增值或公益服務。強化專利池內部管理,建立健全成員溝通協商機制。
第十一條 建立適度透明的信息披露機制。鼓勵專利池運營管理機構根據專利池功能定位,適當公開相關信息,或者根據相關方的合理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對于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池,鼓勵專利池運營管理機構及時充分披露入池專利的權利要求對照表以及必要性審查結果等信息。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支持開展專利池建設運行相關規范、標準制定工作。鼓勵符合國家產業發展導向、建設運行規范高效、促進產業創新發展作用顯著的專利池,按照自愿原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告相關信息。支持探索開展專利池信息資源中心建設,跟蹤和發布專利池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加強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鼓勵地方政府部門結合產業發展需求,組織開展專利池建設運行相關培訓。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專利池運營管理機構培養和引進具備國際視野和先進管理理念的專業人才。推動構建專利池運營管理專家團隊,強化專利池建設運行的人才保障和專業支撐。
第十四條 加強宣傳和交流。各部門、各地方應及時總結和宣傳專利池建設運行工作的進展、成效和經驗,正向引導、廣泛普及專利池運營理念,促進形成有利于專利池高質量建設運行的良好氛圍。支持開展國內外交流活動,分享、吸納專利池建設運行的成功經驗,不斷強化國際共識,探索推動形成公平合理、開放包容、互利共贏的專利池建設運行國際規則。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專利池的建設運行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等相關規定,不得阻礙市場公平競爭和產業健康發展。鼓勵專利池運營管理機構提前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主動接受監督指導,保障專利池合規建設運行。
第十六條 鼓勵支持各相關部門、地方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等在專利池建設運行中,參照使用本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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