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5日,歐盟委員會采納了歐盟POPs法規 (EU) 2019/1021關于UV-328和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的修訂草案。
由于UV-328會對哺乳動物的肝臟和腎臟造成損害,并具有內分泌干擾作用,草案提議將UV-328納入法規附件I管控;并修改附件I中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的豁免內容,放寬了物質在消防泡沫用途中的限值并延長了該條豁免的有效期。
UV-328
針對UV-328(CAS號:25973-55-1,EC號:247-384-8 ),法規附件I修訂后的內容如下:
1. 根據法規 (EU) 2019/1021,當UV-328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產、投放市場及使用時,其在物質、混合物、物品或物品中的濃度應≤1 mg/kg(0.0001%以重量計)。
2. 特此豁免以下情況,允許市場銷售和使用UV-328:
a. 用于陸基機動車輛,直至2030年2月26日;
b. 用于血液采集管中的機械分離器,直至2030年2月26日;
c. 用于偏光鏡中的三乙酰纖維素薄膜,直至2030年2月26日;
d. 用于相紙,直至2030年2月26日;
e. 用于下列任何部件的備件:
i. 陸基機動車輛;
ii. 農業、林業和建筑業用固定式工業機械;
iii. 用于分析、測量、控制、監測、測試、生產和檢驗儀器的液晶顯示器,但醫療應用除外。UV-328在其生產之初使用,直至其使用壽命結束或2044年,以較早者為準;
f. 用于下列任何一項的備件:
i. 在法規(EU)2017/745和法規(EU)2017/746規定范圍內的設備中的液晶顯示器;
ii. 用于分析、測量、控制、測試、生產和檢驗的儀器中的液晶顯示器。UV-328在其生產之初使用,直至其使用壽命結束。
3.含有UV-328的物品在第2(a) 至 (f) 段規定的相關豁免到期之前或到期之日若已在歐盟使用,則可繼續使用。
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
對于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CAS號:335-67-1等,EC號:206-397-9等)的特定豁免,部分條目進行修改。第 4a、4b 點補充于第4點之后,并且在原文添加第11點;同時,現行要求中的第1、2、5、7、8、9點豁免保留,如下所示:
……
3. 當PFOA及相關化合物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產、投放市場及使用時,其濃度應≤ 20mg/kg(0002%以重量計),前提是這些物質將作為法規 (EC) No 1907/2006 第3條第 15(c) 點所定義的運輸隔離中間體使用,并且符合該法規第18條第4款 (a) 至 (f) 項中規定的嚴格控制條件,用于生產全氟碳鏈長度等于或短于6個原子的氟化化學品。
……
4a. 當PFOA及相關化合物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產、投放市場及使用時,用于滅火泡沫和滅火泡沫中,任何PFOA相關化合物或PFOA相關化合物的組合應≤ 10 mg/kg(0.001%以重量計)。用于已安裝在系統中的液體燃料蒸汽抑制和液體燃料火災(B類火災)的濃縮物。該限值應適用至本法規生效之日后3年。
4b. 當PFOA及相關化合物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產、投放市場及使用時,任何與PFOA相關的化合物或與PFOA相關化合物的組合物質在無氟消防泡沫中的含量應≤ 10 mg/kg(0.001%以重量計),并且這些化合物應來源于按照現有最佳技術進行清潔的消防設備。
……
6. 特此豁免,在2025年12月3日前,允許在已安裝的系統(包括移動和固定系統)中用于液體燃料蒸汽抑制和液體燃料火災(B級火災)的消防泡沫中使用PFOA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a.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鹽類和/或相關化合物的滅火泡沫不得用于培訓;
b.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鹽類和/或相關化合物的滅火泡沫不得用于測試,除非包含所有釋放物;
c. 自2023年1月1日起,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鹽類和/或相關化合物的滅火泡沫只允許在能夠控制所有釋放的場所使用;
d. 含有或可能含有PFOA、其鹽類和/或與相關化合物的消防泡沫庫存應按照第5條進行管理。
……
10. 當PFOA及相關化合物作為無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產、投放市場及使用時,其在醫療器械(侵入性器械和植入式器械除外)中的含量應等于或低于2 mg/kg(為0.0002%以重量計)。
11. 在第 5(a) 至 (d) 點規定的相關豁免到期之前或到期之日,已經在歐盟使用的含有PFOA、其鹽類和PFOA相關化合物的物品可以繼續使用。
毒死蜱、長鏈全氟羧酸
與此同時,《斯德哥爾摩公約》作為歐盟POPs法規(EU) 2019/1021的立法來源與依據,其締約方于2025年4月28日至5月9日在日內瓦舉行了締約方大會第十二次會議。
5月2日,成員國通過決議,將農藥毒死蜱(chlorpyrifos)和長鏈全氟羧酸(LC-PFCAs)納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管制清單,并納入《公約》附件 A。
2026年1月1日起,這兩種物質的理論上將在全球范圍內禁止生產。同時決議設置了為期五年的特殊豁免期,主要針對滅火泡沫制造領域。
及時關注此次歐盟POPs法規和《斯德哥爾摩公約》的相關動態,并提前做好應對準備,確保未來產品出口歐盟市場的合法性和順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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