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523—2024)(以下簡稱《農藥標準》)。新標準將進一步加強農藥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管控,切實有效防控水生態環境風險,引導農藥企業綠色轉型,推動污染防治水平提升。
生態環境部宣教司司長、新聞發言人裴曉菲在12月24日生態環境部舉行的12月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作為重要的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之一,農藥工業生產和排放廢水成分復雜、毒性較強、處理難度大,是環境風險防控的重點行業。目前,雜環類農藥工業企業執行《雜環類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523—2008),其余農藥工業企業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存在行業針對性不強、控制項目不全、基準排水量缺失、間接排放管控要求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農藥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管控,切實有效防控水生態環境風險,按照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工作方針制定《農藥標準》。
“《農藥標準》聚焦現行標準存在的問題和當前環境管理的需求,規定了農藥工業企業、生產設施和農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進一步加強環境風險防范。”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農藥標準》共規定了10項常規污染物、18項特征污染物和1項綜合毒性指標,明確了農藥工業企業和農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的要求,規定了11個大類40種產品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新建含原藥生產的農藥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廢水不得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現有含原藥生產的企業自2026年12月1日起,廢水經評估允許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除全鹽量指標外,其他指標應達到標準規定的直接排放限值。
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認為,《農藥標準》所列的總氮和全鹽量等指標,將有效促進相關污染物減排;綜合毒性控制指標的設置,將有利于促進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減排,加強環境安全保障。此外,《農藥標準》針對排向農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部分污染物,規定允許協商確定間接排放限值,有利于釋放政策紅利,減少企業污水處理能耗、藥耗和污水處理廠的碳源投加量,在有效防范環境風險的同時,起到降低處理經濟成本和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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