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公安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部、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日聯合發布公告,決定將4-(N-苯基氨基)哌啶等7種物質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這7種物質有: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縮水甘油酸及其酯類、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類、2-甲基-3-[3,4-(亞甲二氧基)苯基]縮水甘油酸酯類。
經國務院批準,這7種物質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附表《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
根據公告,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3種物質按照《條例》附表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其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出口活動執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大麻二酚按照《條例》附表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其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出口活動執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規定。以醫療為目的大麻二酚的臨床前研究還應當符合《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
2-甲基-3-苯基縮水甘油酸及其酯類、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類、2-甲基-3-[3,4-(亞甲二氧基)苯基]縮水甘油酸酯類3種物質按照《條例》附表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其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出口活動執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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