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安徽省政府同意,省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聯合印發《促進化工園區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和省安委會部署要求,2021年以來,安徽省累計認定了兩批共39個省級化工園區。2023年,入園化工企業實現營業收入超4000億元,同比增長2.6%;園區化工企業營業收入占全省石化化工產業69%,較2020年提高10個百分點以上。園區安全風險等級均已達到C級。開展化工園區認定管理對提升全省化工產業本質安全水平、促進產業集聚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化工園區管理仍處于探索起步期,工作基礎較為薄弱,部分園區仍存在規劃水平較低、入園項目質量不高、產業創新能力不強、基礎設施公用工程建設水平不優等問題,距離高質量發展仍有較大空間。2023年,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分別作出批示,要求進一步加強化工園區建設管理,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貫徹落實省領導批示要求,解決化工園區在高質量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開展了《若干措施》起草工作,通過實地調研、座談走訪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按程序報審后印發實施。
二、總體考慮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梳理企業、園區、行業協會等提出具體問題,歸類形成了規劃布局、產業發展、創新能力、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綠色安全環保、要素資源保障等方面問題,針對性提出對策措施,確保可操作、能落地。特別是解決了可再生能源制氫、制氫加氫一體站布局建設,化工小試、中試項目審批難、落地慢等長期困擾產業發展的痛點難點問題。
二是全面對標先進。在落實國家部委出臺的《關于“十四五”推動石化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石化化工行業穩增長工作方案》等基礎上,學習借鑒山東、江蘇、浙江、福建、上海等省(市)化工園區管理經驗做法,形成符合安徽省實際的政策措施。
三是嚴格項目準入。針對園區化工產業發展質量不高等問題,提出建立化工項目入園評估制度,突出高端化、綠色化、智能化發展以及畝均效益、容積率等方面要求。
四是強化要素保障。統籌利用支持新材料產業發展、制造業融資財政貼息、重大產業創新計劃等現行政策,加大對園區公共服務平臺、研發創新及產業化項目等支持力度。加大用地、用能、環境容量等要素保障。
三、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共包括9個方面、27條措施。
一是提升規劃布局水平。針對安徽省部分園區規劃布局不優,基礎設施、公用工程規劃缺乏協同聯動等問題,提出了化工園區布局要求以及加強原料產品項目等“六個一體化”建設等2條措施。
二是優化園區發展空間。針對園區發展空間受限等問題,提出了加強園區四至范圍管控、支持園區開展認定以及進一步優化擴區流程等3條措施。
三是嚴格入園項目準入。針對園區落地項目質量不高等問題,提出園區產業發展方向、加強入園項目評估、實施園區非化工企業騰退或轉型發展等3條措施。
四是提升產業發展質效。針對化工企業轉型升級步伐不快等問題,提出支持企業建設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實施能效提標改造升級行動以及開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等3條措施。
五是加強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針對園區缺少公共平臺,中試項目審批程序復雜、落地難等問題,提出支持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加強中試項目審批“放管服”服務等2條措施。
六是實施配套設施工程。針對園區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不優等問題,提出提升基礎設施、公用工程建設水平,加強智慧化平臺管理以及加快園區軟硬件設施建設等3條措施。
七是加強安全環保監管。針對園區安全環保設施不完善、安全風險系數較高等問題,提出實施重大安全風險防控項目、提高擴區安全風險等級標準、嚴格項目環境準入關,加強揮發性有機物、廢水綜合治理以及防范土壤、地下水污染等5條措施。
八是創新園區管理模式。針對園區管理人員專業能力不強等問題,提出創新管理模式、建立園區專家咨詢機制等2條措施。
九是完善要素資源保障。針對園區要素資源缺乏等問題,提出加大資金支持以及加強用地、用能、環境容量保障等4條措施。
促進化工園區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化工園區是石化化工產業發展的主要載體,是延伸發展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平臺。近年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要求,持續推進化工園區規范建設管理,對促進我省石化化工行業集聚發展、提升綠色發展和本質安全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不同園區間發展水平參差不齊,部分園區仍存在產業層次不高、規劃水平偏低、項目管理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健全等問題,亟待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以引導推動。現就促進化工園區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規劃布局水平
1﹒化工園區選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活動區域、重要設施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確定保留居民點等防護目標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社會風險應為可接受,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劃定災害風險控制范圍。〔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人民政府均為落實單位(下同,不再單獨列出)〕
2﹒加強園區原料產品項目、公用工程物流、安全消防應急、生態環境保護、智能智慧數據、管理服務等“六個一體化”建設,聚焦化工產業主要細分領域,在省級層面分類制定標準,引導園區加強六個“一體化”改造提升,力爭到2025年實現六個“一體化”園區覆蓋率達到50%以上,到2027年實現全覆蓋,著力打造循環型、綠色型、智慧型園區。(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消防救援總隊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優化園區發展空間
3﹒加強化工園區四至范圍管控,經核定后的化工園區四至范圍原則上不得隨意修改、突破。確因產業發展或安全環保管理需要調整范圍的,經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后,可按程序申請調整,調整后化工園區總面積不得超過原核定面積,調入區域須與原化工園區邊界相鄰,并滿足《安徽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等要求。(省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4﹒主動加強對接服務,支持首批經合規審批、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加快問題整改,實現提標升級,待符合認定條件且園區安全風險等級達到一般安全風險等級(C級)及以上后,按程序依法依規予以認定。(省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5﹒支持已認定化工園區有序推進擴區工作,允許擴區籌建期間同步開展擬擴區范圍內安全防護目標拆遷等工作,申請擴區認定前須全部完成。(省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嚴格入園項目準入
6﹒支持化工園區引進產業鏈上下游關聯度強、技術水平高、綠色循環、安全可控的化工項目,重點聚焦航空航天、電子信息、新能源、節能環保、氫能以及醫藥等重點產業鏈需求,支持催化劑、特種聚酯、膜材料等專用化學品、化工新材料及關鍵單體原料產業化。可再生能源制氫、制氫加氫一體站在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的區域可不在化工園區建設。(省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7﹒強化化工園區入園項目評估,按規定必須進入化工園區的項目應進入合規化工園區,引導其他石化化工項目在化工園區發展,具體由所在設區市政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本地區發展實際,根據安全環保風險、綜合效益、產業鏈配套等因素確定。2024年一季度前,各市要制定出臺化工項目入園具體辦法或目錄,確保有據可依。(各市人民政府負責)各市應制定完善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和項目安全準入條件,建立完善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做到“凡新進必評估”。(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8﹒各市要制定化工企業和園區內非化工企業清單,在所在市政府對外公布,每半年至少更新一次。積極引導園區外化工企業通過產品結構調整、兼并重組等方式搬遷入園。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長江經濟帶沿江化工企業“搬改關”,對短期內難以完成搬遷入園的化工企業,各地要因地制宜“一企一策”制定具體措施,確保安全、環保等各項措施符合要求。加快推動化工園區內非化工企業以及科技含量低、安全風險高、環境污染重、土地利用率低、經濟效益差的化工企業依法依規退出或轉型發展。(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升產業發展質效
9﹒支持化工園區企業圍繞安全環保、節能降耗、提質增效等需要,建設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對符合條件的,及時認定為省級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支持創建國家級智能示范工廠。(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10﹒強化能效標桿引領和基準約束作用,推動化工行業重點領域企業分類實施能效提標改造升級,以能耗節約量為標準給予政策支持,力爭能效全面達到標桿水平,對擬建、在建項目,應對照能效標桿水平建設實施,推動能效水平應提盡提,力爭全面達到標桿水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11﹒加強化工園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申請擴區的化工園區畝均稅收、畝均投資應原則上分別不低于30萬元/畝、300萬元/畝,且園區須在全省化工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中排名前2/3。原則上以石油、煤炭和燃料加工業為主導產業的化工園區土地綜合容積率應大于0.7,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為主導產業的園區應大于0.8,以橡膠和塑料制品為主導產業的園區應大于1.1,方可申請擴區。(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12﹒支持園區圍繞主導產業發展需要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原則上每個化工園區至少建設一個共性技術研發或中試放大、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平臺。支持平臺公司或龍頭企業牽頭,高校院所、科研機構等參與,設立獨立公共服務平臺運營公司,按市場化方式運營,滿足園區及周邊公共服務需求。(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3﹒降低化工園區入園小試、中試項目投資和產出門檻要求,加強小試、中試項目審批“放管服”服務,項目備案、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等審批權限下放至縣區管理部門。對采用微量集成工藝技術,顯著降低工藝過程危險等級的小試、中試項目,可參照科研項目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科技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實施配套設施工程
14﹒提升化工園區基礎設施、公用工程等建設水平,雨水排放口須安裝水流、水質在線監控,加強園區空氣質量監測站、防洪除澇設施等建設,涉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園區須增加揮發性有機物監測項目。原則上所有園區入駐企業要建設初級雨水池、應急池和應急閘門。(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應急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5﹒深入推進園區智慧化平臺建設,采用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整合企業安全、應急、環保等各類數據,建立園區企業公共基礎數據庫,統一園區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園區平臺數據與省級專業化平臺數據互聯互通,打通企業和園區信息壁壘。(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數據資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6﹒加大化工園區內重點場所、重點設施在線實時監測、動態評估以及自動預警。運用電子圍欄、卡口道路智能監控等新技術,加快軟硬件設施建設,實現園區安全智能可視化管理,提升園區安全監管和應急救援管理水平。(省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強化安全環保監管
17﹒實施化工園區重大安全風險防控項目,重點推進化工園區封閉化、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公共管廊安全保障、應急保障能力、安全技能實訓基地、智能化管控平臺等建設,打造一批本質安全型化工園區,力爭到2024年底,全省現有化工園區安全風險等級基本達到較低安全風險(D級)水平。(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8﹒化工園區內因化工生產發生致人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自發生之日起1年內不得申請擴區。原則上,不支持安全風險等級D級以下的園區申請擴區。(省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對化工園區外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支持依法依規續發。(省應急廳負責)
19﹒嚴格把好入園項目環境準入關,新建項目環保應達到績效分級A級指標要求,持續提升園區污染防治和環境管理水平。新(改、擴)建化工項目污染物排放執行相應行業特別排放限值。鼓勵企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裝備改造提升,從源頭促進工業廢物“減量化”。(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20﹒加強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全面控制揮發性有機物(VOCs)無組織排放。推進含鹽、含氟、含酸、高氨氮、難降解、含重金屬等六類廢水的深度治理,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21﹒化工園區內納入土壤污染監管單位名單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的企業,要做好土壤、地下水污染源頭防控工作,嚴格落實污染源隱患排查、自行監測、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報告制度。對檢測表明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化工園區,要開展溯源排查和詳細調查,積極采取管控和修復措施,防范土壤地下水污染。(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八、創新園區管理模式
22﹒支持有條件的化工園區探索“管委會+開發公司”等模式,推動園區建設管理由政府主導向政府引導、市場主導轉變。支持園區構建“開發公司+公共服務平臺+產業基金”發展生態。(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3﹒建立化工園區專家咨詢機制,為化工園區規劃建設、項目招引等提供專業意見。(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按職責分工負責)支持通過市場化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安全、環保專業機構,為園區內企業提供安全、環保診斷服務。(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完善要素資源保障
24﹒統籌利用省新材料產業發展、省制造業融資財政貼息、省重大產業創新計劃等政策,加大對園區公共服務平臺、研發創新及產業化項目支持。(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25﹒加大園區項目用地支持,根據每年制定的重大項目清單,依據國家及省用地計劃指標配置規則,對納入清單的項目,優先給予用地指標支持。支持園區制定“標準地”控制指標體系,推動“標準地”出讓,實施項目拿地即開工。(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6﹒創新園區用能管理,細化落實原料用能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政策。對能效符合要求的非“兩高”項目,省、市分級做好用能保障。鼓勵石化化工用煤、用氣大戶與相關供應、運輸企業簽訂量價齊全、1年以上的產運需合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7﹒落實《全省重大項目建設生態環境要素(污染物排放量指標)保障工作承諾事項》,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做好生態環境要素保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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