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將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監督管理,自3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禁令》同時廢止。
《辦法》將中央企業依據國務院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分為3類。其中,第一類為主業從事煤炭及非煤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交通運輸、冶金、機械、電力、建材、倉儲等企業,包括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化學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等54戶。《辦法》指出,對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主營業務內容變化及企業申請進行調整。
《辦法》具體明確了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要求、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獎懲等4方面內容,其中提到,中央企業要逐級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第一類中央企業、涉礦中央企業集團總部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總監,所屬安全風險高的企業應全面推行專職安全生產總監制度。
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獎懲方面,《辦法》提出,國務院國資委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半年內發生3起及以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1個月內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中央企業進行通報,并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根據中央企業考核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認定情況,將對其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降級或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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