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廠中廠”安全管理,推動企業及主要負責人提升安全意識,落實主體責任,有效防范遏制“廠中廠”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省應急管理廳公布5起“廠中廠”典型違法案例。
案例一
南京市溧水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對南京昊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將廠房分別出租給4家不同類型企業,均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執法人員調閱相關租賃合同后,發現合同中只明確了承租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未明確出租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且存在免除出租方事故責任的條款。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南京市溧水區應急管理局對南京昊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李某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1.175萬元、0.2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南通高新區應急管理局對南通滬展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對承租方南通誠運涂裝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開展安全檢查。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南通高新區應急管理局對南通滬展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俞某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2.85萬元、0.5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泰州靖江市應急管理局對靖江市三江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外包外租專項檢查,發現該公司將生產車間出租給靖江市林龍電機制造有限公司,雙方簽訂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免除了靖江市三江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義務,且自租賃合同簽訂以來未按照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內容定期開展安全檢查。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泰州靖江市應急管理局對靖江市三江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人孫某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2.75萬元、0.5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揚州高郵市應急管理局對江蘇海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抽查,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將鑄造三車間出租給高郵市富鑫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未與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承租方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房屋維修現場一名工人朱某某無特種作業操作證進行焊接作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和第三十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和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決定合并處罰,揚州高郵市應急管理局對江蘇海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楊某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2.45萬元、0.37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宿遷市泗陽縣應急管理局對江蘇綠楊木業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將部分廠房出租給江蘇裕輝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對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開展過安全檢查工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宿遷市泗陽縣應急管理局對江蘇綠楊木業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某分別作出罰款人民幣1.85萬元、0.46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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