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強制性標準《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已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標準聚焦動火、受限空間等事故多發作業類型,基于特殊作業風險管控,修改增加了特殊作業基本要求及動火、受限空間有關條款內容,進一步強調了危險化學品企業在特殊作業風險辨識、安全措施交底、安全措施落實與檢查確認、安全作業票的辦理等方面應承擔的主體責任。新標準的實施對于危化品企業管控特殊作業環節安全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為幫助危化品企業深入領會條款含義及要求,結合自身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類型、生產流程、廠區環境等,完善修訂企業自己的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即日起刊登新標準系列解讀。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與《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14)相比,技術變化有數10處,但最明顯、最主要的技術變化主要有5個方面,分別是:執行效力的提升、基于特殊作業風險管控修改增加了部分條款、強化了危險化學品企業在特殊作業過程中的主體責任、調整了特級動火作業的范圍、增加了“一盲板一票”的要求。
一是執行效力的提升。《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14)第4章、5.2、5.3、5.4、第6章、第7章、8.2、9.2、第10章、第11章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而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全部強制”的要求,《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22)正文全部為強制性條款。即術語與定義、通用要求和各專項特殊作業的要求,正文內容全部是強制性要求,企業必須執行,包括4.16、4.17、4.18關于特殊作業票的有關要求等,也全部由原來的資料性附錄變為強制性條款。只有附錄A、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供企業參考,企業可結合實際情況,編制適用于自身的特殊作業票,明確有關的審核、批準人。
二是基于特殊作業風險管控修改增加了部分條款。結合近幾年全國各地發生的特殊作業環節的較大及以上事故案例,2022版標準基于特殊作業風險管控補充或修改了部分條款內容,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如第5.2.2條款增加了“不應以水封或僅關閉閥門代替盲板作為隔斷措施”,第5.2.4條款增加了“對于受熱分解可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防護措施”。
三是強化了危險化學品企業在特殊作業過程中的主要責任。標準通用要求中,一個重點內容就是進一步強調了危險化學品企業在特殊作業過程中的安全主體責任,在第4.1、4.4、4.5、4.6條款中,分別明確了由危險化學品企業來主責完成特殊作業的作業危害分析、安全措施交底、作業現場安全檢查、辦理安全作業票等基礎管理工作,而不應由作業單位甚至是承包商來完成。這些工作對應于特殊作業票中,就是“風險辨識結果”“安全交底人”、安全措施的“確認人”“作業申請單位”等欄均應由危險化學品企業即業主方有關單位的人員來填寫。部分企業在特殊作業前開展作業危害分析(JSA),標準第4.1條同樣明確了該工作應由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人員來主責完成。部分企業對第4.6條“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組織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審批”的理解為,危險化學品企業讓作業單位(甚至是承包商)來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就是“組織”,即作業單位(甚至是承包商)可以主責辦理安全作業票。但這樣的理解是不正確的,特殊作業票應該由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申請單位主責辦理,而不能由作業單位(甚至是承包商)來主責辦理。
四是調整了特級動火作業的范圍。標準第5.1.2條明確了特級動火作業的范圍:“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處于運行狀態下的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包括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重大危險源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這包括兩部分內容:第一,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含生產裝置區、罐區)內運行狀態下的所有直接接觸工藝介質的管道、儲罐、容器等設備設施上的直接動火作業。這里的工藝介質,是全部的工藝介質,即包括易燃易爆介質及蒸汽、氮氣、水等非易燃易爆介質。這決定了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的大部分動火作業將是特級動火作業。第二,重大危險源,易燃易爆介質的罐區重大危險源,其防火堤內的所有動火作業全部為特級動火。生產裝置區的重大危險源無此要求。
五是增加了“一盲板一票”的要求。標準第7.11條要求“一張安全作業票只能進行一塊盲板的一項作業”。這就是要求企業在設備檢修時,一臺設備在同一時間段內需要開展多少塊盲板的抽或堵作業,就要辦理多少張盲板抽或堵作業票。比如,一臺反應釜要交出檢修,需要加9塊盲板,則需要辦理9張堵盲板作業票,而不能9塊盲板共同辦理一張堵盲板作業票。但為了簡化工作程序,減少工作量,這9塊盲板可以共同使用一張盲板圖,在圖中清晰標明9塊盲板的位置和編號等信息。盡管有許多企業認為“一盲板一票”工作量大、難以執行,但標準條款是強制性要求,企業只能嚴格執行。
下面通過一些典型例子來談談該如何正確理解和運用標準的條款。
第一,電焊作為動火點該如何管理。
標準第5.2.12條要求,“使用電焊機作業時,電焊機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超過10米,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將電焊機作為動火點進行管理”。對此,有不少企業產生疑問:電焊機作為動火點管理了,是不是電焊機也要單獨辦理一張動火作業票?是否也要單獨再設置一名監護人員?
之所以將距離動火點超過10米的電焊機作為動火點進行管理,是考慮電焊機一般為非防爆電氣設備,在工作時可能會存在產生電火花、過熱等情況,遇易燃介質泄漏,可能會引發火災爆炸。而一般動火作業的可燃氣體分析范圍為以動火點中心的10米范圍,電焊機距離動火點超過10米了,就需要也在電焊機周圍10米范圍內進行可燃氣化檢測。基于以上分析,距離動火點超過10米的電焊機盡管作為動火點進行管理,但不需要單獨開一張動火作業票,也不需要單獨設置監護人,可與原動火點共用一張作業票,由同一名監護人進行監護,只需對電焊機和原動火點周圍10米范圍內均進行可燃氣體分析,并在動火作業票上分別填寫分析結果即可。
第二,標準前后內容是否自相矛盾。
在標準中有一些條款針對不同的環境、條件或情景作出了不同的要求。如果只是簡單地從字面上看,好像前后內容存在矛盾,這讓一些企業、專家難以理解或是片面機械地理解,提出不少疑問。
問題一:受限空間內氣體分析不合格能否進入作業?
標準第6.3條要求,“作業前30分鐘內,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檢測,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對于此要求,有人這么理解:不論什么受限空間,必須氣體分析合格方可進入作業,否則就是違反標準,甚至會構成重大隱患。
這樣的說法看上去非常有道理。然而,在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全部都是這樣呢?有過企業實際生產經驗的人都知道,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設備內壁有物料掛壁現象、有死角物料難以置換等),受限空間無論采取何種置換、清洗、吹掃操作,都不能完全保證空間內氣體分析合格,或者不能在短時間內達標。但空間內有關檢修作業還必須要做,這種情況下,作業人員在做好個體防護的前提下,是可以進入空間內進行作業的。對此,標準第6.6條也作出了相關要求,“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本文件6.4要求的,應佩戴滿足GB/T 18664要求的隔絕式呼吸防護裝備”。結合6.3和6.6兩條的要求,正確的理解是:受限空間內應首先考慮采取措施保證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氧氣含量達標后人員再進入空間作業;其次,如果空間內氣體不能達標,則作業人員做好個體防護后也可進入空間作業。所以,切不可只看第6.3條的要求,而忽略了6.6條的要求,斷章取義機械地要求空間內必須氣體分析合格,作業人員才能進入空間。
問題二:特殊情況下動火作業是停止還是升級?
標準第5.2.15條要求,“遇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有企業針對此條款提出:五級及以上風已經禁止動火作業了,后面又說可以升級管理,這是否前后矛盾?該條款前半句說的是正常情況,后半句說的是特殊情況,前后并不矛盾。
問題三:電纜能否與人員共用一個受限空間出入口?
標準第6.3條要求,“接入受限空間的電線、電纜、通氣管應在進口處進行保護或加強絕緣,應避免與人員出入使用同一出入口”。對于此條款,有不少企業問:“受限空間較小,只有一個出入口,該怎么辦呢?”
對于這樣的問題,我們完全不需要這么糾結。條款內容是針對可能會有多個出入口的受限空間而言的。若受限空間只有一個出入口,那作業人員和電纜等只能共用這唯一的出入口了,只要對電線、電纜、通氣管做好防護或加強絕緣,避免設施受到損害;人員也應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觸電等意外傷害,同時也要在進出出入口時避免對電纜等造成損害。
問題四:特殊作業時在防爆區內是否可以使用不符合防爆等級要求的電氣設備?
不止一家企業提出類似的問題:“特殊作業時在防爆區內必須要使用符合防爆等級要求的電氣設備嗎?”有企業認為不能。同時標準中也有類似的要求,如第5.2.11條規定,“特級動火作業應采集全過程作業影像,且作業現場使用的攝錄設備應為防爆型”;第10.6 a)條規定,“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氣元件,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那么,究竟能不能用呢?答案是可以,但有前提條件。具體可參考標準第10.1條的要求——“在運行的火災爆炸危險性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應接臨時電源,確需時應對周圍環境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分析結果應符合本文件的規定”。我們可以這么理解: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進行特殊作業時,應首先考慮使用符合防爆等級要求的電氣設備,如果電氣設備防爆等級不符合要求,則應在電氣設備周圍10米范圍內進行可燃氣體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使用。
對于類似內容的標準條款,企業及專家應結合標準的上下文,正確把握標準條款的用意,靈活地理解,準確地運用,避免機械理解和執行,使特殊作業復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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