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國務院 | ||
文件號 | 國發〔2022〕15號 | 制發日期 | 2022-07-30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開展了清理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經清理,決定取消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9個罰款事項,調整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4個罰款事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有關行政法規修改草案送審稿,并完成有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后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在相關行政法規公布后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罰款事項取消后,確需制定替代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創新和完善監管方法,規范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國務院
022年7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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