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江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 ||
文件號 | 蘇安〔2022〕10號 | 制發日期 | 2022-06-29 |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今年4月以來,各地、各部門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扎實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持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推動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15條硬措施和我省50項重點檢查內容落地落實,有效防范化解了一批重大風險隱患,有力促進了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為突出“查大問題、除大隱患、防大事故”,省安委會決定,從即日起,聚焦11個重點行業領域,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百日攻堅行動。現將重點整治事項通知如下:
一、危化品企業(共9條)
1.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2.涉及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不具備緊急停車功能,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未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的。
3.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的。
4.裝置的控制室、機柜間、變配電所、化驗室、辦公室等與設有甲、乙A類設備的房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爆炸危險場所未按照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
5.涉及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的(液氯鋼瓶充裝、電子級產品充裝除外)。
6.涉及全壓力式液化烴球形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的(半冷凍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或遇水發生反應的液化烴儲罐除外)。涉及氯乙烯氣柜的進出口管道未設遠程緊急切斷閥;氯乙烯氣柜的壓力(鐘罩內)、柜位高度不能實現在線連續監測;未設置氣柜壓力、柜位等聯鎖的。
7.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許可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編制崗位操作規程,未明確關鍵工藝控制指標的。
8.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不符合國家標準,實施特殊作業前未辦理審批手續或風險控制措施未落實的。
9.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的。
二、自建房(共9條)
聚焦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重點排查以下9種類型:
1.居住用途改造為生產經營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將一般住房改為飯店、民宿、農家樂、商鋪、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脫、劇本殺、電競館、家庭旅館、小作坊、簡易生產用房、承辦紅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場所。
2.生產、經營、居住功能混雜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員密集場所。
3.位于小城鎮、城鄉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農村3層及以上、用作經營類(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員密集、改擴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層、野蠻裝修、破壞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層、增設夾層、開挖地下空間、分割群租,以及經營過程中改變承重結構的房屋)。
6.各類“住改商”的房屋(將建筑物中某專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臨街底層“破墻開店”的房屋建筑。
7.學校、醫院周邊頻繁周轉的二手房、頻繁易手的學區房(門面房)。
8.集中醫學觀察場所(包括政府、企業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臨時建設的板房等)、已開復工企業項目員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以及違法建設和違法違規審批專項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結構安全隱患,可能發生坍塌風險的房屋建筑。
三、燃氣(共8條)
1.未對管道違法占壓、場站設施周邊安全間距不足建(構)筑物、穿跨越鐵路管道安全隱患和密閉空間、地下空間管道安全隱患進行動態排查、及時整治。
2.未對燃氣管道、場站設施等進行普查建檔,對灰口鑄鐵管、運行20年以上管道和運行20年以下但存在安全隱患管道等進行全方位安全評估,提出燃氣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單及實施計劃,納入年度重點項目統籌推進。
3.未推進瓶裝燃氣企業市場整合,組織公安、住建、市場監管、交通等部門聯合開展“黑氣”專項整治行動。瓶裝燃氣企業未嚴格落實購氣實名制和配送服務制,實行用戶檔案管理,向用戶發放供氣使用憑證;未及時將用戶信息錄入用戶服務信息系統。
4.燃氣企業未嚴格落實定期入戶安檢和隨瓶安檢制度,及時將安檢信息錄入用戶服務信息系統,發現隱患及時通知用戶并協助處置;用戶隱患未整改到位的,未及時報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街道(鄉鎮);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未停止供氣。
5.未落實城鎮燃氣居民使用安全“七個一”行動要求,完成居民用戶入戶安檢全覆蓋。未在車庫、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備通風條件場所違規使用燃氣進行專項治理。
6.未對餐飲、學校、醫院、養老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開展燃氣使用安全監督檢查,用氣單位(用氣人)未簽訂合法供用氣合同,落實逐月全面自查整改、自查情況公示等制度。餐飲、室內公共場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物未依法規范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未嚴控新增底層“住改商”使用燃氣經營,嚴禁不具備條件的底層“住改商”餐飲經營者使用燃氣。
7.未開展灶管閥產品市場整治,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依法向社會公布不合格產品名單。未針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及政府購買養老服務人員等居民用戶,及時更換戶內不合格灶管閥產品。
8.未對用氣單位(用氣人)進行燃氣使用安全公益宣傳。
四、兩客一危一貨(共8條)
1.旅游客運企業所屬車輛未實施車輛安全例檢、未依法取得包車標貼。
2.旅行社未對旅游包車的資質進行查驗;未對旅游線路進行安全評估;未合理安排時間和行駛路線;未落實用車“五不租”制度(即不租未取得相應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車輛、不租未持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不租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不租未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車輛、不租未簽訂包車合同的車輛)。
3.“兩客一危”企業所屬車輛未全部安裝符合標準規范的主動安全智能防控系統終端,并接入行業監管平臺;未對車輛動態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未對各類不安全駕駛行為進行有效干預,形成閉環管理;未對駕駛員的報警情況進行分類管理。
4.“兩客一危”企業在運營出發前未按規定進行駕駛員行前安全測評提示;未及時更換不符合要求的駕駛員。
5.客運站經營者未落實“三不進站、六不出站”等安全制度(“三不進站”是指: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載營運客車不出站、安全例行檢查不合格營運客車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帶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營運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簽字不出站)。
6.危險貨物裝貨人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嚴格落實“五必查”(分別是:車輛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和營運證;駕駛人、押運人員是否具有有效資質證件;運輸車輛等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所裝載的危險貨物是否與運單載明的相一致;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等)。
7.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未委托具有資質的罐體檢驗機構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進行檢測;未取得罐體檢驗合格證。
8.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未按規定配備稱重和視頻監控設施;存在未稱重或稱重不合格的車輛出場情況。
五、消防(共9條)
1.違規鎖閉、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樓道、樓梯間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墻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消防車通道未施劃消防車通道標線、標志并設置警示牌,消防車通道被占用、堵塞。
2.營業期間違規進行電焊、氣焊、切割等明火作業;違規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燃氣管線、燃氣用具的敷設、安裝等不符合相關安全技術標準;電動自行車或其蓄電池違規在建筑內停放或充電。
3.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夾芯彩鋼板搭建臨時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區,“綠植”、“樹木”等裝飾裝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4.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機械防排煙系統等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5.占用中庭設置商業等使用功能;存在“三合一”現象(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
6.電纜井、管道井在每層樓板處未進行嚴密封堵,電纜井、管道井堆放雜物;防火卷簾下方放置障礙物;常閉式防火門未保持常閉。
7.未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未組織全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員工不能熟練掌握“一懂三會”(懂得所在場所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逃生、會撲救初起火災)。
8.消防控制室未落實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職業資格證的人員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不能熟練掌握應急處置程序要求。
9.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按照標準建立微型消防站;對場所進行現場拉動測試,微型消防站隊員未能及時到場或不了解初起火災處置流程及方法。
六、鋼鐵企業(共8條)
1.煉鋼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液渣時,未使用帶固定式龍門鉤的冶金鑄造起重機;煉鐵廠鑄鐵車間吊運鐵水、液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
2.吊運鐵水、鋼水、液渣的起重機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龍門鉤橫梁焊縫、耳軸銷、吊鉤,未進行定期檢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操作室、會議室、交接班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液渣吊運影響的范圍內。
4.鋼水鑄造(連鑄、模鑄)流程未規范設置鋼水罐、溢流槽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
5.氧槍等水冷元件未安裝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和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的控制系統實現聯鎖。
6.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柜等煤氣區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人員休息室等可能發生煤氣泄漏、積聚的場所,未安裝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和報警裝置。
7.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等設備設施的煤氣管道未安裝隔斷或吹掃裝置。
8.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材料、工藝。
七、鋁加工和深井鑄造企業(共7條)
1.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未設置機械鎖緊裝置。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未與鑄造機控制系統實現聯鎖。
2.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安裝液位監測和報警裝置,相關液位監測和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或緊急排放閥實現聯鎖。
3.熔煉、鑄造等作業場所存在非生產性積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鑄造機結晶器的冷卻水系統未安裝進水和出水溫度、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和報警裝置。相關監測和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或緊急排放閥實現聯鎖,未與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實現聯鎖。
5.鋁水流槽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
6.鋼絲卷揚系統的鋼絲繩未定期檢查或更換,卷揚系統未安裝應急電源。液壓鑄造系統未安裝手動泄壓裝置。
7.鑄造車間現場未嚴格控制人數。
八、粉塵涉爆企業(共6條)
1.不同種類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2.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用泄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3.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
4.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未采用負壓除塵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規范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藝,未規范采取雜物去除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
6.未按規范制定粉塵清理制度,作業現場和相關設備設施積塵未及時規范清掃。鋁鎂等金屬粉塵的收集、貯存等處置環節未落實防水防潮、通風、氫氣監測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九、港口(共6條)
1.危險貨物港口企業未建立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危險貨物港口企業的相關作業人員未持有效資格證書上崗;未按要求開展動火、受限空間、臨時用電等特殊作業。
3.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區域內實施一級或特殊動火作業的港口重大危險源企業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審核動火作業方案,監督動火作業。
4.危險貨物港口企業未按照“一臺一檔”建立完善儲罐全生命周期管理檔案,制定維護、檢修計劃,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對儲罐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未按照相關規定和規范要求裝備安全儀表系統和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對儲罐開展安全檢查檢測。
5.危險貨物港口企業未制定應急預案以及根據作業貨種制定針對性處置方案;對事故風險評估不全面,應急預案未根據實際情況涵蓋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泄漏、爆炸、火災等風險事件;未按規定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培訓和實戰演練。
6.作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裝貨人的港口經營人未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嚴格落實“五必查”。
十、煤礦(共7條)
1.是否落實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沖措施和“三限三強”等規定。
2.是否落實雨季“三防”措施,嚴格執行“三專兩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實施防治水“三區”管理,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
3.是否落實“一通三防”管理措施,落實瓦斯超限停電撤人、分析原因、停產整改和追究責任等四項措施,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和綜合防塵措施。
4.是否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組織生產,隱瞞作業頭面組織生產,出現9種采掘接續緊張情形及違規交叉作業等現象。
5.評價有沖擊地壓危險的接續采掘工作面是否采用智能化開采工藝。
6.是否按要求查清老空區、斷層構造等,制定落實有針對性的治理措施;是否確定瓦斯、水害、自然發火、沖擊地壓、煤塵爆炸危險性等災害等級。
7.是否完成沖擊地壓危險作業區域“二道門”建設,實現生產期間沖擊地壓危險作業區域超9人自動報警、斷電。
十一、非煤礦山(共7條)
1.非煤地下礦山建設項目是否存在不按設計施工或存在重大變更但未履行審批手續的情形。
2.非煤地下礦山是否按要求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對采空區及周邊老窯、水文地質、地壓、火災等隱蔽致災因素進行普查,并制定落實有針對性的治理措施。
3.單班入井超30人非煤地下礦山是否按要求開展“全系統、各環節”安全生產條件審查。
4.非煤地下礦山是否配備與涌水量相匹配的排水設備設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地表水體潰入井下,遇極端天氣提前撤出井下人員;尾礦庫排洪構筑物有無變形、位移、損毀、淤堵,排水能力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頭頂庫”是否按規定設置汛期預警設施,與有關政府、下游村鎮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5.尾礦庫是否制定完善“一庫一策”安全風險管控方案;回采尾礦庫是否充分考慮汛期、疫情等影響,按照工程工期,科學合理制定回采計劃,有序組織回采作業。
6.非煤地下礦山、露天礦山是否嚴格按照規程要求儲存、運輸、使用炸藥;是否嚴格落實動火作業安全審批制度和安全措施,配齊防滅火相關設備設施。
7.長期停產停建的非煤礦山是否未經屬地部門組織驗收擅自復工復產。
建筑施工、漁業船舶、水上交通、特種設備、油氣長輸管道、文旅、民航、電力、鐵路等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百日攻堅行動,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省重點行業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按照序時進度和工作安排,全力抓好貫徹落實,并于11月底向省安委辦書面報送百日攻堅行動情況。
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安全生產百日攻堅行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大事,抓緊抓實抓出成效。要堅持攻堅行動與專項整治、大檢查相結合,堅持企業自查自糾與部門檢查督查相結合,堅持排查整治與建章立制相結合,堅持壓緊壓實責任與細化實化措施相結合,強化問題導向,聚焦整治事項,常態開展執法檢查,防控大風險、整治大隱患、杜絕大事故。要認真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切實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省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把攻堅行動納入第三季度大檢查重要內容,采取督導巡查、掛牌督辦、約談通報等方式,實施集中攻堅,推動問題隱患閉環整改。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對工作進度緩慢、推諉扯皮、排查不實的,予以通報;對問題嚴重的,進行約談;對工作中失職失責、不作為導致事故發生的,嚴肅問責,確保攻堅行動取得實效。
江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2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北京市化學工業協會 天津市石油和化工協會 遼寧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內蒙古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重慶市石油與天然氣學會 河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山西省化學工業協會 吉林省能源協會 黑龍江省石化行業協會 浙江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安徽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福建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江西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河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湖北省石化行業協會 湖南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 廣東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 海南省石油和化學工業行業協會 四川省化工行業協會 貴州省化學工業協會 云南省化工行業協會 陜西省經濟聯合會 甘肅省石化工業協會 青海省化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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