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化工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各市經信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化工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安徽省科學技術廳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5月31日
安徽省化工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省化工行業科技創新,解決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環節“斷鏈”問題,規范化工中試基地、中試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中試是指化學(化工)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在實驗室試驗成功后、大規模量產前,為驗證工藝的可行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決工業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的科學研究活動。
本辦法所稱化工中試基地(以下簡稱“中試基地”)是指為化工中試項目提供場地和條件,進行一定規模驗證性生產的科研性生產組織場所,包括技術和檢測共享平臺、小規模生產廠房(場地)、公用水電氣設施、環保集中處理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化工中試項目(以下簡稱“中試項目”)是指為開展化工中試而建設的完整的工藝過程裝置,包括必要的建(構)筑物、工藝操作單元、水電氣分配系統、自動控制和安全聯鎖系統、環保治理等設施。
第三條 中試基地、中試項目建設應當遵循技術先進、風險可控、符合產業發展需求、資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二章 中試基地管理
第四條 新建中試基地須在省政府認定的化工園區內建設,符合化工園區發展規劃,經屬地設區市級人民政府同意,由所在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負責化工中試基地建設及管理工作。在長江、淮河等重點流域內選址建設中試基地應當符合相關管控要求。
第五條 中試基地內不得建設工業化生產項目和工業化生產裝置。
第六條 中試基地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報建審批手續。
第七條 中試基地應當由獨立法人單位實施建設、負責運行管理,并配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人員。
第八條 中試基地內水電氣供應、環保處理、應急管理和處置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應急隊伍建設、應急物資配備、應急預案管理及演練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且滿足基地內中試項目需要。
第三章 中試項目管理
第九條 中試項目試驗的產品、技術,應當符合產業政策和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方向,鼓勵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卡脖子”產品技術的中試研究。
第十條 省政府認定的化工園區內的化工企業可在內部建設中試項目,參照化工生產項目進行管理,但不得與在役生產裝置在同一區域。
第十一條 在中試基地內建設的中試項目,按照以下要求進行管理:
(一)項目備案。建設單位向所在縣(市、區)級備案管理部門提出項目備案申請,由備案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科技、經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及其他具有項目管理權限的部門聯合會審確定項目屬性,對屬于中試項目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二)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依規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由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審批。建設單位利用原有中試設施、設備開展新的中試項目,若未突破原有環評文件所列要求及產排污總量,不增加環境風險,且經專家論證原有公輔工程、環保措施能滿足調整后項目環保要求的,無需另行報批環評。
(三)安全生產。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中試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安評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及評審論證結果向所在化工園區應急管理部門或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備。
(四)其他事項。涉及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等手續。
第十二條 采用微量集成工藝技術,顯著降低工藝過程危險等級的中試項目,可按照科研項目管理,無需單獨報批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中試項目應當在安全評價之前進行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反應工藝危險度不得高于3級,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精細化工中試項目應當進行工藝全流程的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并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開展工藝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
第十四條 中試基地內中試項目與該基地內其他裝置、建筑之間,根據其性質及用途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51283-2020)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對于涉及重大危險源或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設施、單元,應采用最嚴格的安全標準和規范。
第十五條 中試基地內的中試項目投入運行前,建設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專家對安全、環保等條件進行審查,不具備條件或存在重大隱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鼓勵建設單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改進傳統工藝,降低中試項目的安全風險和污染排放。
第四章 中試項目運行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工藝技術規程、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和事故應急預案,并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實施。中試項目運行前,建設單位應當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參加化工中試的工作人員進行專項教育培訓,依法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涉及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證。參加化工中試的人員,應當全面、準確掌握試驗安全操作規程、試驗過程中可能的危險有害因素、個體防護措施,以及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九條 中試項目在運行前,應當配備滿足需要的安全應急設施、設備和物資,建立完善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保障機制,建立完善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管理制度,并根據項目特點確定應配備的環境應急裝備物資種類和數量。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切實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確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規定收集處置,避免事故水進入外環境;明確建設單位對各類典型突發環境事件提出針對性的應急措施和處置方案。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詳細的試驗方案,中試過程必須嚴格按照試驗方案進行。如有工藝、設備的重大改變,導致反應工藝危險度提高或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的,應當按程序重新審批,必要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二條 中試研究結束后,建設單位在對試驗情況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編寫總結報告,并報所在化工園區管理部門備案,總結報告應當有安全、環保設施、設備運轉等情況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中試基地應當完善公共基礎設施,保障中試項目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 原則上單個中試項目建成投入運行周期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下可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延續,延續時間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中試項目不得用于工業化生產,中試項目運行期滿、停止運行的,相關中試設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并將有關情況報原備案部門。利用原有設備、設施資源進行改造建設新的中試項目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省化工中試項目和中試基地建設,不適用于實驗室研究和工業化生產項目。
第二十七條 與本辦法相關的工程質量、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能源管理、特種設備及危險化學品管理,按現行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市可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等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暫定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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