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銨(NH4NO3),相對分子量為80.05,理論氮含量34.98%,熔點為169.6℃,在210℃會分解。其理化性質為:純品為無色無臭的透明結晶或呈白色的小顆粒,有潮解性;強氧化劑,與還原劑、有機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屬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助燃;與易(可)燃物混合或急劇加熱會發(fā)生爆炸;受強烈震動也會起爆。硝酸銨主要用作化肥、分析試劑、氧化劑、致冷劑、煙火和炸藥原料。
據公開的統(tǒng)計報道,國內外硝酸銨儲存環(huán)節(jié)曾至少發(fā)生5次爆炸事故:
1993年清水河“8·5”危險品倉庫爆炸事故,危險品倉庫混存多孔硝酸銨49.6噸、硝酸銨15.75噸,倉庫內混存氧化劑與還原劑發(fā)生接觸,發(fā)熱燃燒,導致硝酸銨爆炸。事故導致15人喪生、800多人受傷,3.9萬平方米建筑物毀壞、直接經濟損失2.5億元。
2001年法國圖盧茲AZF工廠爆炸,存放了200-300噸散裝硝酸銨的倉庫發(fā)生大規(guī)模爆炸,造成了30人死亡,2500人受傷。該起事故由于數公斤二氯異氰脲酸鈉與地上的500公斤硝酸銨混合,發(fā)生化學反應,引起硝酸銨強烈爆炸。
2013年美國德克薩斯維科市化肥廠“4·17”爆炸事故,位于德克薩斯州西部一儲存和銷售硝酸銨的化肥廠發(fā)生火災,大火引發(fā)了儲存的硝酸銨發(fā)生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260人受傷,廠外150棟建筑受損。2016年CSB發(fā)布的事故報告中將這起事故歸因于木質結構的硝酸銨倉庫、建筑材料以及缺少合理的自動噴淋系統(tǒng)。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倉庫存放多種危險品(包括800噸硝酸銨)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該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89人受傷,304幢建筑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直接經濟損失達到68.66億元。
2020年8月4日18:00左右,黎巴嫩首都貝魯特港口發(fā)生巨大爆炸,硝酸銨總量約2750噸。截止到2020年8月30日,造成190人喪生,6500人受傷,3人失蹤。
歷史上涉及硝酸銨的事故相對較少,但是事故產生的社會影響極大,事故大多都帶來了災難性的后果。2021年9月26日,應急管理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等五部委聯合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硝酸銨安全管理的通知》(應急〔2021〕64號),進一步深化硝酸銨安全監(jiān)管工作。2022年2月15日,應急管理部?;O(jiān)管一司發(fā)布《關于開展高危細分領域安全風險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并同時公布工作方案和6個細分領域的指南,其中第1個指南就是《硝酸銨生產企業(yè)專項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指南(試行)》,用于指導硝酸銨生產企業(yè)對涉及硝酸銨生產、儲存過程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及評估分級。
通過近期對硝酸銨生產企業(yè)安全檢查,總結歸納了固體硝酸銨儲存環(huán)節(jié)存在的問題,可以大致分為以下七方面的問題:
(一)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評估不符合要求
一是企業(yè)對儲存固體硝酸銨最大量核算理解有偏差,生產與儲存裝置沒有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評估;二是因評估要素更新,硝酸銨生產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評估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 37243)(以下簡稱“兩項標準”)的要求;三是評估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時,硝酸銨倉庫周邊設施或場所識別不全,未全部列為防護目標。
(二)硝酸銨(掃地料、“不合格”產品等)回收處置風險管控不到位
企業(yè)沒有設置硝酸銨(掃地料、“不合格”產品等)專用庫房,違規(guī)將其暫存在硝酸銨庫房內;也沒有按照爆炸性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儲存要求對暫存庫房進行管理,并按照“兩項標準”中的事故后果法計算外部安全防護距離;部分企業(yè)不合格硝酸銨送事故池回收再生產,沒有對回用不合格品中氯離子、油類等雜質含量進行分析監(jiān)測。
(三)硝酸銨單個庫房設計存儲量不符合要求,超量儲存
企業(yè)對《硝酸銨生產企業(yè)專項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指南(試行)》中的條款沒有進行深入的學習和研究,對條款認識理解有偏差。如《指南》中要求單個硝酸銨庫房存儲量應不大于500噸,某企業(yè)專業(yè)人員對單獨庫房的概念理解錯誤,將硝酸銨庫房分為3個防火分區(qū),每個防火分區(qū)內最大儲存硝酸銨500噸,導致整個硝酸銨庫房的最大儲存量定為1500噸,與《指南》要求不符。
(四)硝酸銨庫房防火間距不符合要求
企業(yè)硝酸銨固體庫房周邊50m內存在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裝置或儲存設施,如:硝酸銨庫房與硝酸銨結晶廠房、液體硝酸銨生產裝置的距離不足50m。
(五)硝酸銨庫房建筑耐火等級不符合要求
硝酸銨倉庫門、窗采用普通門窗,未設置甲級防火門、窗,其耐火完整性和隔熱性均不符合防火要求。
(六)硝酸銨倉庫未設置相關監(jiān)測報警、視頻監(jiān)控、噴淋降溫、通風等安全設施
檢查發(fā)現一些企業(yè)硝酸銨倉庫未設置遠紅外熱成像監(jiān)測報警、火焰視頻識別報警,未設置超溫分段啟動強制通風或室外噴淋降溫設施;某企業(yè)硝酸銨庫房內的噴淋水管道總閥、管道支閥處于關閉狀態(tài),起不到應急處置的作用;某企業(yè)監(jiān)測報警器蜂鳴音箱處于關閉狀態(tài),報警時崗位人員不能及時發(fā)現。
(七)硝酸銨倉庫動火管理不規(guī)范
部分企業(yè)硝銨庫房動火作業(yè)不符合GB30871的要求,存在動火作業(yè)票證填寫不規(guī)范,庫房內硝酸銨未清空的情況下在硝酸銨庫房內實施動火作業(yè)等問題。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加強硝酸銨庫房安全風險管控:
(一)加強標準規(guī)范的宣貫和培訓,組織學習《關于進一步加強硝酸銨安全管理的通知》(應急〔2021〕64號)《硝酸銨生產企業(yè)專項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指南(試行)》等文件、規(guī)范,全面提升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知識和技能。準確識別、科學管控硝酸銨儲存環(huán)節(jié)安全風險并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有效防控重大風險。
(二)加快硝酸銨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評估軟件的推廣應用,按照“兩項標準”的要求,對硝酸銨企業(yè)內部、外部安全防護距離開展評估,核算硝酸銨最大存儲量。儲存危險性類別屬于爆炸物的硝酸銨倉庫,以及儲存硝酸銨不合格品的倉庫,應按照事故后果法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其他硝酸銨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按照定量風險評價法進行計算。同時采用事故后果法和定量風險計算法時,應同時滿足兩類方法確定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時,應將企業(yè)內所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定量風險評價。
(三)按照《指南》要求,固體硝酸銨庫房無論是否夠成重大危險源,均應納入重大危險源管理。通過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tǒng)填報重大危險源有關信息,將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有關數據按要求接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
(四)固體硝酸銨庫房設置完善安全設施。如:安裝消防水系統(tǒng),配備適當的便攜式滅火器,必須保證消防設施整除投用;庫房內完善強制通風、遠紅外熱成像監(jiān)測報警、噴淋降溫和視頻監(jiān)控等安全設施,庫房外設置火焰視頻識別報警等安全設施。
(五)加強固體硝酸銨庫房的防火管理。一是建筑防火方面,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2018年版)》(GB50016)要求,按甲類倉庫設計,單層獨立建造,采用封閉結構,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每座庫房最大允許占地面積1500㎡,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500㎡。二是動火作業(yè)方面,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yè)特殊作業(yè)安全規(guī)范》(GB 30871-2022),庫房內動火作業(yè)應全程錄像并至少留存一個月,不得在未清空的庫房內實施動火作業(yè)。進入硝酸銨倉庫作業(yè)的機動車應加裝阻火器,電瓶車應為防爆型。
(六)加強固體硝酸銨儲存的安全管理。一是進一步提升固體硝酸銨庫房儲存條件,比照《民爆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50089)》7.1.3規(guī)定,單個庫房存儲量不大于500噸,庫房周邊(50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在外部和內部安全間距均滿足要求的情況下,多個倉庫合計最大存儲量也不得超過2500t。二是硝酸銨儲存管理應符合GB15603、GB17914等要求,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嚴禁超量儲存,嚴禁與易燃物、可燃物、還原劑、強酸、強堿、亞硝酸鹽、活性金屬粉末、性質不相容的有機物等接觸,嚴禁散裝儲存和露天存放。
(七)硝酸銨生產企業(yè)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硝酸銨安全管理的通知》(應急〔2021〕64號)的要求,落實配套建設與固體硝酸銨產能相匹配的硝基復合肥、硝酸銨溶液等調峰裝置或產能分流設施的要求,調峰裝置或分流設施的設計能力應能有效平衡固體硝酸銨產銷量,避免固體硝酸銨超量儲存。
(八)提升應急保障能力。一是應急預案體系的建立。針對硝酸銨生產儲存過程潛在的火災爆炸事故編制專項預案。二是配備處置硝酸銨事故的應急器材裝備。三是應急人員及能力的配置。組建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工藝處置隊,加強值班值守,提高自身處置災害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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