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江陰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化工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中發現:生產車間東北角減阻劑流速檢測裝置上的1臺安全閥未定期檢測。該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江陰市應急管理局立即責令該企業和主要負責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擬對該企業處罰1.5萬元;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處罰2.9萬元。
“一案雙罰”顧名思義,不僅處罰企業,還要處罰企業責任人,有利于促進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責任,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的職責,在要求整改的同時,直接對其處以罰款。
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新法進一步壓實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加大了對主要負責人未履職的懲處力度。
希望各類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帶頭學法、守法,組織好新《安全生產法》學習貫徹,加強主體責任落實,加強安全管理。
我們來看一下“新安法”修訂前后法條的變化。
《安全生產法》(節選)修改條文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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