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
文件號 | 環辦大氣〔2021〕29號 | 制發日期 | 2021-12-27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
按照2021年9月15日對我國生效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和《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44號),我國將逐步削減氫氟碳化物(HFCs)的生產和使用。為切實履行《修正案》,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就嚴格控制部分HFCs化工生產建設項目、加強相關建設項目環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擴建附件所列用作制冷劑、發泡劑等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產設施(不含副產設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已通過審批的除外。
二、已建成的附件所列HFCs化工生產設施,需要進行改建或異址建設的,不得增加原有HFCs生產能力或新增附件所列HFCs產品種類。
三、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12月28日印發
附件
控制的氫氟碳化物名單
*HFC-32是《中國工商制冷空調行業第二階段(2021-2026)含氫氯氟烴(HCFCs)淘汰管理計劃》確定的主要替代技術選擇方向之一。本通知僅適用于對HFCs化工生產建設項目的控制,不涉及HFCs使用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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